投资“澳帝国际”原始股、股权获高回报?三名传销骨干成员被公诉
5月30日,李旭反传防骗团队从中国检察网获悉,宜川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一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起诉书。起诉书显示:三名被告人加入“澳帝国际”网络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以来,在境外成立所谓“澳帝国际”资本俱乐部,利用互联网,结合微信,传统宣传、线下见面等手段积极鼓吹“澳帝资本”的各种投资盈利项目。实则以推荐人员数量,缴纳会费多少作为依据获得返利,通过设立动态奖金、静态收益等形式非法攫取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不断推荐他人加入。
公司对外宣称 “澳帝国际”(GMCI)公司总部在马来西亚,公司产业涉及优丽保健品、矿泉水、矿产、马场、黄金、高尔夫、卡蒂维亚珠宝等,公司自建(YMCI)平台网站对外招募投资者注册成为会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动会员购买“澳帝国际”原始股票及理财产品,采取集中授课、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发展会员,并按推荐顺序形成上下级会员关系。
▲澳帝国际网络传销组织早期宣传资料
参与者可使用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及电话号码在平台注册成为会员,获得账户后向上级会员购买一个“单位”(1个单位价值1000美元,即为门槛费)对账户进行激活,会员投资均以美元计价、按整份数(1份价值1000美元)计算登记,下级会员投资款通过上级会员的个人银行账户汇入平台指定的账户(人民币按1:7比例计算),平台收款后确认会员的投资份数并开始计算获利。
2016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马某某(已判决)介绍加入澳帝国际,被告人赵某某参加澳帝国际传销组织后,史某、王某某先后通过层级介绍参与该组织,为获取更多的非法利益,发展更多下级会员,赵某某、史某在酒店、自己家中宣传公司发展前景等多种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帮助下线会员缴纳投资款。
史某参与该组织后,并在宜川县某小区租住一单元房设立办公室,用于平时宣传讲解,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惑他人加入等活动。王某某参与该组织后,采取单独介绍、微信推广、组织参加年会等形式,宣传“澳帝国际”,并收取下线投资款,开设账户、安排推荐人、以现金返利等。
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女儿杨某共开始20各账户,其中注册的会员编号为18****的账号发展会员层级13层,下线会员注册账号为1997个,直接或间接收取下线会员投资总额80892000元人民币。赵某某及其女儿杨某名下20各会员编号直推红利总计48990美元、组织红利总计26600美元,直推红利和组织红利共计516500美元,按照澳帝国际平台计算方式(7进6出,即资金进入平台按1:7汇率计算,提取资金按照1;6汇率计算),赵某某获利共计3099000元人民币,赵某某自述获利40万(自述获利已退赃)。
被告人史某通过赵某某介绍加入澳帝国际后,使用自己和女儿史某1共开设6个账户,其中会员编号为63****账号发展下线会员层级11层,下线会员注册账户为379个,直接或间接收取下线会员投资款32279800元人民币。史某自己与女儿史某1名下6个会员号直推红利总计271600美元,组织红利总计10000美金,直推红利和组织红利共计281600美金,按照澳帝国际平台计算方式(7进6出,即资金进入平台按1:7汇率计算,提取资金按照1;6汇率计算),史某获利共计1689600元人民币(未退赃)。
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史某加入澳帝国际后,用自己、丈夫、女儿及朋友共开始账户23个,会员编号为06****的账号发展会员层级9级,下线会员注册账户为154个,直接或间接收取下线会员投资款13844600元人民币。王某某开始的23个会员号直推红利总计174800美元,组织红利总计41200美金,直推红利和组织红利共计216000美金,按照澳帝国际平台计算方式(7进6出,即资金进入平台按1:7汇率计算,提取资金按照1;6汇率计算),王某某获利共计1296000元人民币。王某某自述获利1万元(自述获利已退赃)。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史某、王某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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