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武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延伸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灵武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传销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明令禁止传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加传销活动,凡是组织和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传销活动。
二、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房屋中介公司)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非法传销人员,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出租人给予严厉处罚。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进行传销违法活动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移交纪委部门处理,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三、外地来灵从事打工或经营活动人员租赁房屋,必须到所在社区和警务室进行报备,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凡是在灵武市范围内组织、领导、策划、参加传销活动,或者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的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活动,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投案自首或主动供述违法行为。对投案自首和主动供述的,依法从宽处理,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惩。
五、广大群众要筑牢防范传销、防范诈骗的安全意识,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抵制传销的法治氛围;对积极配合打传工作,实名举报传销活动以及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帮助的组织和个人,经市打传办调查属实后,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给予奖励。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0951-4031315
市民热线:12345
灵武市打传办
灵武市公安局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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