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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给安利等公司的当头一棒

  • 作者:隆力奇创业导师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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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2-06-27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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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给安利等公司的当头一棒

http://gb.chinabroadcast.cn/1827/2004/07/06/405@221819_2.htm

国家工商总局给安利等公司的当头一棒
——请安利公司知趣
安利公司与zgzf玩弄老鼠与猫的游戏不止一天了,他们置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用集会、培训等形式,用金字塔式的奖金制度为诱饵,欺骗、蒙蔽了相当一批梦想成功,急于发财的各界人士,以直销为借口,拉人头、组团队,大搞传销活动。用金钱开路,在中国的政界大搞公关活动,搞赞助、打广告、大造声势,妄想左右中国有关直销的立法。想把中国的市场,变成安利的天下。
一些鼠目寸光的安利人,也被安利高层领导巧入舌簧的鼓噪、美丽诱人的奖金制度和接近于天衣无缝的骗术所迷惑,为了眼前一点点蝇头小利,出卖了自尊、自信与自爱,心甘情愿地为安利充当摇旗呐喊的吹鼓手,攫取利润的马前卒。幻想着有一天丑小鸭变天鹅,大茶壶当老板,成为翡翠、钻石、皇冠大使,继而就可以不劳而获地过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富豪生活。
然而,他们错看了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历史,具有勤劳、纯朴、善良、诚实本质的中国人民,错看了领导着十四亿这样人民的中央政府,人民和政府都没有买他们的帐,又一次地发出了坚决打击传销得最强音。
在这里,我们奉劝安利的高层领导:要么,遵守zgzf的法律、法规,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彻底转型,老老实实做生意。要么,就打点行李,卷起铺盖卷,在广大有良知的中国人民的唾骂下,滚出中国大地!
我们也奉劝到现在为止,还抱着安利大腿不放的被清洗了头脑、丧失了思维的安利人,冷静的,认真地倾听一下zgzf的最新声音,审时度势,脱离安利及一切传销,把成功、致富的理想,建筑在辛勤劳动、守法经营的基础上。要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一份耕耘,一份收获,投入和产出永远成正比。
头脑太热了,需冲个冷水澡。也请利令智昏的人们看看下列两则消息,愿一路走好。

(第一则)

国家工商总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活动
http://www.XINHUANET.com  2004年08月17日 18:14:1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张晓松、刘菊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转型企业雇佣推销人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不得从事传销活动。
所谓转型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为店铺经营后的企业。店铺经营的方式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等。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转型企业和雇佣的推销人员签订的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所属的店铺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同时,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
按照有关规定,转型企业推销人员只能靠自己销售产品的数量计提报酬,靠拉人头,或从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成的做法都是违法的,推销人员在从事产品推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由转型企业承担责任。
目前,经国家批准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共有10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完)
(责任编辑: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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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则)

红盾信息网

转型企业不得从事传销,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处负责人指出,“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永远不会被允许,并将作为我国政府长期打击的对象
2004-8-18
在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非法活动中,个别转型企业或者违反规定从事传销活动,或者违规开展培训,或者跨地区经营,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些受蒙蔽的群众由于不了解相关概念和政策法规,以致在不法分子劝诱下上当受骗。中国工商报记者近日就相关话题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打击传销处有关负责人。
问:什么是转型企业?
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以下简称“转型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经营,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转变销售方式的行为就是转型,转变销售方式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被称为转型企业。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转型企业分为可雇佣推销人员和不可雇佣推销人员两种形式。可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故其经营方式又简称为“店铺加雇佣推销员”。
问:规范转型企业的规定有哪些?
答:“转型通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上述规定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网及新浪、搜狐、雅虎等网站查询。
问:国家批准可雇佣推销员的转型企业有哪些?
答:1998年,原外经贸部按照455号文件的规定,批准可以雇佣推销人员的转型企业共有10家: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杭州玫琳凯化妆品有限公司、日晖企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富迪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娜丽丝化妆品有限公司、天津尚赫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苏州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特百惠(中国)有限公司。
问:转型企业店铺的设立有何规定?
答:转型企业必须在其经批准设立的可雇佣推销人员的分公司所在地、市(包括直辖市区、县)辖区内设立店铺后,方可雇佣推销人员推销产品。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
问:哪些人不得从事转型企业推销员的工作?
答: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
问: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计酬有何规定?
答:转型企业对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直接推销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金额计提报酬,不得将雇佣的推销人员以部门、团队、小组等名目组成网络从事营销活动,即推销人员不得发展下线,不得对推销人员以介绍加入等名目为由计提任何报酬。也就是说,推销人员只能靠自己销售产品的数量计提报酬,靠“拉人头”或从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成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问:转型企业对推销员的管理和推销员的活动地域有何规定?
答:转型企业应当和雇佣的推销人员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所属店铺的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
问:对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有何规定?
答:包括五个方面。转型企业推销人员的培训活动应当由转型企业统一组织,承担培训费用;培训活动的管理和授讲、辅导人员必须是转型企业正式员工,不允许推销人员组织培训或从事管理活动;培训内容仅限于介绍与产品相关的知识、推销技巧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解释,不得做夸大产品功能或贬低其他同类商品的宣传;培训推销人员的人数每次不得超过50人;培训活动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问:我国是否将放开直销?
答: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WTO成员。zgzf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承诺:入世三年内我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按照“履行入世承诺,遵从直销基本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共同起草规范直销行业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依然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请,只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同各国情况一样,“拉人头”式的传销活动永远不会被允许,并将作为我们长期打击的对象。
问:工商、公安、人民银行、商务、教育部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职责如何分工?
答:根据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有关文件规定,各部门职责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查处。
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6个月内暂停办理结算业务,各银行应予支持和配合。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
对利用变相传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由人民银行进行认定,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对转型企业的规范管理,前置审批由商务部门负责;注册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生的教育、宣传工作,以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避免被骗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并配合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做好被骗学生的解救工作。
各部门既各负其责,又密切配合,建立部门联络机制,确定联络人员,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信息,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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