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連鎖-銷售是非法传销吗?
- 作者: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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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7-17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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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連鎖-銷售是非法传销吗?
安徽連鎖-銷售是非法传销吗?
安徽連鎖-銷售是非法传销吗?
很多考察的朋友在看了以后,都是存在这种怀疑的,发展下线,几何倍增。。。。虽然我们看到那么多人在从事,而且行业已经走过了14年的历程,,非法传销的阴影还是不时的在脑中萦绕,下面我为朋友拨开层层云雾
☆★一个行业或一种经济模式是不是“传销”,是不是违法,其实你我个人谁说了都不算,各类传闻更不足信,哪怕传得再甚嚣尘上,最终都得听国家法律的。不然就成了一群法盲或以讹传讹、乱扣帽子,或不懂装懂、自以为是,甚至编造法律名词,这是一种对己对人很不负责的行为。
☆★正在以广西为代表的中西部九省区蓬勃发展的消费投资经济模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称为連鎖-銷售、 澬夲-運作 )被许多人严重曲解,误传为“非法传销”,并且闻“传”色变。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我国法律对“传销”究竟是怎么界定的?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界定什么是传销活动的最新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法律规定。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内容、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也就是说,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其中,“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内容,即传销必须有推销商品这个内容,是商品领域内的事,是在推销商品的名义下所发生的相关行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其形式,也是公众较为熟知的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或类似形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其手段,即是否自愿加入,有无诈骗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其结果。
那么,为什么这四个法律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呢?
其一,我们知道,一个罪名的成立通常是由若干个法律要件构成的。当某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相关的法律要件同时具备时,通常是以整体式来表述的,即一条法律用一段或数段话来整体表述,而非分条分点表述,那么这段话(或数段话)里包含的所有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条罪名才能成立;当某个罪名只需具备部分法律要件即可成立时,则是以分列式表述的,常见的如:“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某某罪论处……” ,下面会一、二、三、四列出若干条行为特征等法律要件。那么只要在其下列法律要件中符合其中一条,该罪名即告成立。这是我国法律表述的两种基本方式。法律的表述是件十分严肃和严谨的事情,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就是整体表述的,因此其所含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罪名才能成立,才构成“传销”;
其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含的四个法律要件分开来看,哪一个都不能单独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请看:单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传销吗?商店促销、街边兜售天天有,都不能说是传销;单是“引诱、胁迫……骗取钱物” 是传销吗?也不是,那是别的罪名;单是“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传销吗?如卖假发票、制售假币也是这个行为特征,自然也不是传销,那是其它罪名;那么,单是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是传销吗?同样不是。因为作为一个工具,那是人人皆可用之。缺少任何一个法律要件,这条罪名就不能成立,就不是“传销”。
也就是说,只有当你采用多级多晋制(如五级三晋制)这个经济工具来推销商品,同时采取了“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并且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后果的犯罪行为,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显然,单是采用五级三晋制这个工具,和传销活动罪压根挨不上边!工具本身是中性的,无所谓对错,人人可用,也不可能对工具本身定罪,关键是看你用这个工具来干什么、采用了什么手段,造成何种后果。
安利等著名传销公司转制为直销后,尽管他们依然采用五级三晋制来推销商品,但是由于他们既没有采取“引诱、胁迫……骗取钱物”的不法手段,也没有造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国家允许其继续经营;好多保险行业的朋友告诉我,保险行业也在普遍采用五级三晋制来销售保险产品,同样没有人说他们是传销。更何况消费投资模式,连推销商品这个内容都不存在,自然更是与“传销”毫无瓜葛!
朋友应该能有所明白吧。。。传销只是一种模式,关键看在谁的手中运用,怎么运用?
就像一把枪,在警察的手中就是除暴安良的工具,在罪犯的手中就是杀人的武器!
===☆★===連鎖銷售 经理揭密 老总解答 2606610620===☆★===




仙儿 2012-07-17 14:03
明月1846179000 2012-08-02 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