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市场经济刚刚开始的上世纪90年代,一个红遍大江南北、妇孺皆知的保健品品牌三株口服液,创造了医药保健品的营销奇迹,被中国经济学界称之为“三株现象”,三株集团也被称为中国医药保健品行业的“黄埔军校”。但一场突如其来的官司让三株口服液从年销售80亿降低到一年几千万元,市场网络被迫关闭,15.7万员工下岗,直接损失达40多亿,国家税收损失6亿元。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说法众说纷纭,这场官司的真相是什么呢?
本文完全根据《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常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湘民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结合中国著名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杨永清(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任命)在2004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与答复》一书中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答复的解读,让我们公正完整地把常德案件予以解密,还原三株常德案件的真相。
事件的缘起
陈伯顺出生于1919年3月。1996年,常德汉寿县航运公司退休职工陈伯顺,时年78岁。案件的原告陈然之、陈元英为陈伯顺之子女。
1996年2月9日,陈伯顺因心悸、气促住入汉寿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患有冠心病、心衰Ⅱ级、肺部感染、低钾血症、肥大性脊柱炎。
1996年5月26日,陈伯顺再次入院,诊断为冠心病、心衰Ⅰ级、肺部感染、低钾血症。上述疾病随时可能加重,致陈伯顺死亡。医院给予了利尿、扩冠、抗感染及对症支持治疗等。
1996年5月31日,陈伯顺病情比入院时有好转,但没有痊愈,心衰没有得到控制,出院。医嘱带药巩固治疗。
1996年6月3日,又患了老年性尿频的陈伯顺在医生蔡发国的推荐下,在汉寿县蒋家嘴以428元总价款购买了10瓶三株口服液。陈伯顺服用2瓶后感觉效果比较明显,夜尿减少,饭量增加,但一停服又旧病复发,便继续服用。
1996年6月23日,陈伯顺因全身溃烂,流脓流水到汉寿县第二人民医院求诊,医生蔡发国未作具体检查,凭病人口述,该院即出具诊断证明书,主要症状体征:全身溃烂、流黄水、疼痛、面部、双下肢浮肿3天,临床诊断是药物过敏症高蛋白过敏症。同日转入汉寿县棉纺织厂职工医院第二门诊部(该诊所持有个体行医执照,只有一名退休医师,没有检测设备)治疗。
经过一个星期的抗感染治疗,病情有好转,出院。
1996年7月6日,陈伯顺回家后第三天,病情又复发。再次到汉寿县棉纺织厂职工医院第二门诊部治疗。
1996年9月3日,陈伯顺在家中病故。
1996年9月15日,汉寿县棉纺织厂职工医院第二门诊部主治医师刘平(负责人,退休医师)对上诉情况出具了一份证明。虽有开具的药单(主要是抗感染、抗心衰的药,如先锋霉素等),但没有病例记录及死亡报告等材料。陈然之等要求三株常德分公司赔偿未果。
常德中院的一审情况
1996年12月27日,陈然之等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伯顺家属准备了10分钟的死者生前录像作为证据。但没有死亡证明书,“未见记载详细的既往病史,又未经尸体检验”。
1997年5月30日,常德中院将陈伯顺家人提供的批号为9605068三株口服液2瓶委托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作质量评估。
1997年12月15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通过给小鼠注射三株口服液的上清液,小鼠心、肺、肝、脾、肾和胸腺均有病理改变,核定三株口服液为不合格制品的报告书。(三株口服液是经口服制剂,是肠胃给药,而中检所的实验是用三株口服液给小鼠注射,后来湖南高级法院认为此检定办法不符合卫生部门批的标准,予以否定,该实验结果不能作为本案判决依据。)
1998年3月11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传票,通知,决定当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
1998年3月13日,三株公司分别以对中检所检定结论向卫生部药政局提出申诉,正组织专家、权威机构检验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申请。
1998年3月25日,三株代理人江平(著名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以上诉理由和其本人3月31日需作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参加一宗合资争议仲裁案(附有仲裁开庭通知),再次提出延期审理。并通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勇(2008年1月在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人转告延期的请求。
1998年3月30日,常德中院通知对本案不予延期审理。
1998年3月31日,江平等人未能到庭,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即当庭宣判,宣读了该院审委会已于3月12日讨论决定了的详细的已成文的6000余字的判决书。判决三株公司赔偿陈然之、贺桃春、陈元英人民币213992.63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双倍赔偿8瓶三株口服液货款856元并承担案件费用等。(这种先定后审的做法后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是不妥的。)
一审判决后,法学界人士很清楚这不是最终结论。但常德中院在三株公司提出上诉的情况下,将一审判决结果复印100份主动寄往中央及地方新闻媒体。常德法院一位法官撰文,把后来被最高院认定为错判的结果以加盖公章的形式,向全国各新闻单位寄稿。“八瓶三株喝死一条老汉”、“八瓶三株要了一条人命”、“三株败诉常德”、“谁来终结三株”、“三株红旗还能打多久”等的文章被传发到新闻媒体,媒体刊载或转载了一审判决的情况,不少新闻媒体竞相在这一“事实”基础上大肆渲染。
湖南省高院的二审
三株公司以审判程序错误、药监部门做检定违反规定、死者死因检定无依据等为由提起上诉;陈然之等以“赔偿过低、还应赔偿精神损失费300万元”等为由不服判决。
1998年3月25日,山东药品检验所根据卫生部的紧急通知抽检三株口服液,作出980548号药品检验报告书,结论为:本品按《山东省药品标准》批准的三株口服液生产技术标准鲁/WXB54—96检验上述项目,结果符合规定。
1998年3月3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研究中心受山东省卫生厅委托作出检验结果为:本品按《中药新药研究指南(药学、药理学、毒理学)》进行试验,剂量按小鼠一日内两次共80ml/公斤体重灌胃给药,给药当时未见异常,7天后小鼠均健存。此次实验给药量相当于成人一日3次给药量的32倍。
1998年4月11日,山东省卫生厅向卫生部报告认为,三株口服液审批材料齐全,审批程序合法,质量标准可行。药品检验应以国务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布的药品质量标准为依据。
在本案二审期间,司法部授予的行使司法签订权的机构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受三株公司委托代理人江平委托,并就常德案司法鉴定问题邀集了在国内外享有名望的专家进行研讨论证,结论是:药物致敏性与毒性检定应与临床用药的用药途径相同,中检所鉴定结论缺乏科学、客观、公正条件。
三株公司为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已通过了美国食品药物管理机构授权的汤姆杰弗逊大学医学院的实验,符合要求,简称FDA检验,该实验报告也可印证中检所依据的检验标准不合法。
中检所做检定的具体操作人袁培娜和检定处处长周国安,二审出庭作证,也说明是没有取得山东省批准的检验标准的情况下采取的检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咨询湖南省卫生厅药政局,标准科科长谭安德说,中检所检定没有依据法定标准。
1998年10月7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形成两种处理意见:陈伯顺死亡原因不明确,应撤销原判;三株公司难以排除陈伯顺死亡与三株没一点关系,为有利于案件处理,可改判三株负一定责任,改判补偿医疗、丧葬、护理费11700元。并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株口服液是合格产品,中检所检定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死者陈伯顺,77岁,在1996年2~5月间,两次住院治疗,两次均诊断为冠心病、心衰、肺部感染、低钾血症等,上述疾病随时可能加重,致陈伯顺死亡。如果陈伯顺果真是在服用三株口服液后出现全身溃烂、双下肢浮肿,那么就更应该立即停止服用,积极住院治疗。但在1996年6月23日~9月3日这80多天时间里仅两次门诊治疗,令人费解。既然陈伯顺家属有时间准备10分钟的录像,但本案能证明陈伯顺死因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尸检报告却没有做。一审原告主张陈伯顺是服用三株口服液致死的,证据不足。
199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济南三株公司与陈然之等人损害赔偿一案的答复([1998]民他字第33号):经研究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三株口服液质量不合格,以及陈伯顺死亡与服三株口服液的因果关系;你院可对本案尽量做调解工作;如果调解不成,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1999年2月2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8)湘民终字第46号终审判决:一、撤销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常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陈然之、贺桃春、陈元英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鉴定费9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共计14210元,由陈然之、贺桃春、陈元英负担。
三株公司是1994年经医药局和卫生厅批准建立的民营企业,是济南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其厂房、质检、人员能适应生产三株需要,设备多系法、德、意进口及国内先进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生产质量有保证。
三株在1998年的经历,引起很多人、很多企业对媒体与司法、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关系的思考。三株常德案件,是中国民营企业发展史上、中国医药保健品行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对三株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给医药保健品行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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