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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因完美惹的祸

2011-05-18 21:18󰄲0 󰋇 660 次

都因“完美”惹的祸

20101129日,郭廷工及张娇玲终于拿到了期盼以久的中山市检察院和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共同赔偿决定书。至此,三年多来的冤案终于得雪。但是面对着三年多来,为了案件四处奔走的家人;面对着因为案件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面对着因为涉案被捕,停滞歇业的生意,郭廷工和他的“同案”廖宗明只能把满腹委屈埋在心里。

但是,最令郭、廖两人不解的是,刑事案件已被证实是错案之后,刑案中所被推翻的大部分证据又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一件民事案件所采用。并且,经过原告完美(中国)日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自20085月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来一直冻结着他们3000万元左右的财物。

那么,郭廷工和廖宗明到底是什么人,他们因何惹上了官司呢?

事件的起因要从2002年说起。

代理萌生信念动摇

2002年的郭廷工,是完美公司在福清的经销商,主要工作是开拓完美公司系列产品在福清的市场。2004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细心的郭廷工突然发现,完美公司的主打产品“芦荟矿物晶“的外包装与卫生主管部门所颁布的生产批准内容不符。并且存在一个批准文号,两种包装截然不同的产品出现。

在发现了这一问题之后,郭廷工开始注意完美公司的产品质量问题。郭廷工发现,在全国各地,都有服用完美芦荟矿物晶后,中毒甚至死亡的病例。但由于受害者取证难和完美公司的应对得当,这些病例都没有被放大,完美公司的系列产品,仍然在保健品市场上占有很大份额。

发现了这一切后,郭廷工对完美公司的信念动摇了,他开始萌生了退出完美公司的念头。而且,说到做到的郭廷工很快就将这个念头付诸实施。

对于自己为何做出退出完美公司的决定?郭廷工表示:当看到很多服用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的用户,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之后,良知不断地拷问自己:是继续卖“完美”产品挣钱,还是当一个负责任的经营者,并将完美公司并不完美的真相公之于众,在这两个选择中,他选择了后者。

2005523日,郭廷工在福清玉融大桥附近的空地上,干了一件令完美公司和他原有客户们大跌眼镜的事,当天郭廷工在福清市消委会、工商局、技监局、公证处及众多媒体到场的情况下,将过期的和没有标识生产日期的完美产品进行了焚毁。点火的人是当时的福清消委会会长。当然,郭廷工的这一行为也得到了当地各部门和媒体的赞赏。

从那时起,郭廷工的正义感,得到了另一家保健品厂家“真善美”公司负责人廖宗明的赏识,廖宗明将真善美公司在福清的营销工作,交给郭廷工去打理。

原籍马来西亚的外商廖宗明是完美公司的原总经理、主要创始人之一。完美公司的芦荟系列产品的原生产商美国莱瑟国际集团就是他引入完美公司的。1997年之后,廖宗明选择离开完美公司,在北京开办了真善美公司,销售“艾芦芦荟矿物晶”及一系列化妆品。而在此之后的的2001年,完美公司的芦荟系列产品供货商美国莱瑟国际集团也选择了终止对完美公司供货。

加入了“真善美”公司之后,郭廷工一边努力开展在福清的业务,一边仍然将收集、整理来的各种服用完美产品之后造成严重后果的材料,寄给了相关政府部门、媒体和完美全国的经销商。并协助一部分经销商和用户到完美的分支机构门前请愿。

而郭廷工针对完美所做的一切,廖宗明仅仅是知道而已。

举报引来牢狱之灾

2007618日,郭廷工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24日被中山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郭的妻子张娇玲和真善美公司董事长廖宗明也分别于同年619日及83日在同一罪名的指控下先后被中山市公安机关刑拘。2008415日由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上是这样说的:“被告人廖宗明利用被告人郭廷工、张娇玲与完美公司的矛盾,出资资助郭、张二人从事损害完美公司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活动。在廖宗明的经济支持下,郭廷工烧毁了其经营的完美公司部分产品,去完美分公司门前拉横幅逼迫完美公司在结算问题上做出让步。”

中山市检察院针对廖宗明和郭廷工的另一项指控是,郭廷工捏造完美公司被投诉和不讲诚信事实,整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使用完美产品受伤客户资料”、“都是完美惹的祸,服用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受害者、死亡者举报材料”,制作虚构的“全国服用完美产品受害者控诉报告”、揭开完美直销事业的面纱等材料,收集有关食用完美公司保健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报道向有关媒体提供,从而引发媒体作出了损害完美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报道。

另外,中山市检察院对郭廷工的指控还有,郭廷工还联系所谓食用完美产品“受害人”接受采访,串连上访,帮助“受害人”进行与完美公司的民事诉讼,唆使一些完美经销商采用过激手段解除与完美公司的经销关系,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完美各地经销商观看对完美公司及其产品的不利报道,伙同张娇玲向完美公司各地经销商和有关行政部门广为寄发郭捏造、收集、整理的有关完美公司及其产品的负面报道和不实的举报材料,企图瓦解完美公司的销售网络。

对此,廖宗明的律师李肖霖指出,郭廷工是在福清市消委会、工商局、技监局、公证处及众多媒体到场的情况下,将过期的和没有标识生产日期的完美产品销毁的,点火的人是当时的福清消委会会长。郭廷工的这一行为得到了各部门和媒体的赞赏。而整理报道新闻,整理受伤害客户的资料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提供给媒体的行为也是有社会责任感的行为;联系受害人接受采访,帮助受害人进行与完美公司的民事诉讼也都是合法的行为。李肖霖律师认为,提供诉讼支持是一种法律援助的行为,是应该得到社会肯定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怎么在这里却将价值观念颠倒了。

针对中山市检察院指控的:“郭廷工以手机短信的形式通知完美各地经销商观看对完美公司及其产品不利报道。李肖霖律师表示,郭廷工通知完美各地经销商所观看的是中央电视台二套的315节目。公民有获得信息的权利和自由。也有传播信息的自由。那一条法律规定通知他人看中央电视台的节目有错误,甚至涉嫌犯罪?!

李肖霖律师表示,中山市检察院的指控都围绕着这样一些问题:你购买了有关完美的负面报道的媒体资料;你向媒体提供了有关完美的负面信息;包括你将媒体有关完美的负面信息转交给另外一个媒体的记者;你将这些公开出售的媒体又转交给其他人进行散布;你的家里保留了大量的有关完美企业的负面媒体报道;你竟然和完美产品的受害人接触;你竟然还资助这些受害人进行申诉或者起诉;你通知完美经销商收看中央电视台对完美公司的负面报道;你参与收集、汇总、制作最多达到66人的死亡和受害人的名单,并且提交给有关单位和媒体;你在汇总整理媒体对完美的负面报道时,没有核实。

哪些媒体的公开出版物是不能购买保存的?哪些媒体是不能够看的?哪些媒体是不能通知他人看的?哪些媒体是家里不能够保留的?哪些媒体的报道作为个人是不能收集、保管的?哪些受害人是不能接触的?哪些受害人是不能够给予资助的?廖宗明的律师认为,所有这些指控的标准令人瞠目结舌! 

20081023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被告人郭廷工、廖宗明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廷工、廖宗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判决郭廷工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同罪判处廖宗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宣判后,郭廷工、廖宗明等人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09827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此后,在重审过程中,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2010104日,中山市公安局也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山市检察院撤诉了;中山市公安局撤案了。中山市法院和检察院也对郭廷工和张娇玲做出了行政赔偿的决定。这起案件以中山市公检法承认是错案并最终作出国家赔偿似乎到这里就算是结束了。

协议签成一纸空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827日作出终审裁定后,完美公司却于20100913日又一纸补充诉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在20085月提起的民事起诉的基础上,将郭廷工、“真善美”公司、廖宗明、张娇玲等诉上了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诉求法院依法判令郭廷工、“真善美”公司、廖宗明、张娇玲停止对原告完美公司名誉的侵害,为原告恢复名誉,在原告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经原告同意内容的道歉声明,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赔礼道歉;依法判令四被告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933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对此,廖宗明感到十分纳闷,他表示,20100325日,在经过三次面谈会商后,在两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会议室、由中山市人大干部廖某、完美公司生产总监曾某等人的见证下,在没有来自任何人的威胁和欺骗下,他与完美公司古润金董事长就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一)建议有关司法机关撤消对廖宗明先生的刑事起诉;(二)完美公司于2010331日之前撤消对廖宗明的民事起诉;(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完美公司撤消民事起诉及有关司法机关撤消刑事起诉之后15日之内:1、对相关刑事及民事诉讼依法作出结案;2、解除对廖宗明及北京真善美日用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3、退还廖宗明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机关扣押的所有物品和文件。(四)廖宗明在完美公司及中山市有关司法机关完成以上(一)、(二)、(三)项事项后,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起诉的相关事宜不再提出任何国家赔偿及对完美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五)协议达成后,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后续问题,双方承诺不再作出对双方不利的言行。

面对完美公司的起诉,廖宗明简直不敢相信:一家中国五百强的公司,怎么能如此出尔反尔?一份由法院主导、法官主持的调解协议书怎麽成了一纸空文?一个企业董事长亲自签署的协议为何不该执行?社会的道德诚信到底怎麽啦?

廖宗明的律师认为:从原告承诺撤诉而又不撤诉的行为上看,不排除原告为了掩盖在刑事案件中错误控诉被告刑事犯罪的过错,而试图通过取得一个有利于自己的民事判决,达到掩盖错误指控的目的。

就郭、廖两人和完美公司而言,发生的这一切起因似乎只是郭廷江发现了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的外包装与卫生部门的批准文号不同而已。廖宗明表示,有关的民事案件已于2010129日开庭,庭审中完美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里有一份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具的《关于同意企业标准修改的函》。这份编号79号、盖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的证据材料里同意完美公司可以生产与其出示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内容完全不一致的5.0/袋的产品,同时注明允许发展其它包装规格。

廖宗明表示,《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主管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及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局则没有批准企业更改保健食品外包装的权力。

另外,廖宗明认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属政府管理的序列,但分属不同的管理层次,一个属于政府直属机构;另一个属于政府部委管理机构,两个单位在职能分工上更是毫不相干。在食品管理方面,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对应管理的权力是:承办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环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分工组织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检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参与调查处理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政府根本没有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更改或发展保健食品其它包装规格的权力,更何况上面盖的仅仅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专用章?

廖宗明说,更令他觉得玩味的是,仅在完美公司取得这份文件三个星期后,他与郭廷工、张娇玲即被中山市公安局逮捕。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查询系统看,并不能查到“完美”公司“芦荟矿物晶”的批准生产文号。如果模糊查询,键入“芦荟矿物晶”时,对话框里只弹出“真善美”公司的“艾芦牌”芦荟矿物晶及其批准文号。对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在信息公开的查询系统里查不到的产品,就是没有登记在案的产品。

一边是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批准的争议,另一边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查询系统里查找不到的产品,几年来让许多消费者伤痛欲绝的完美芦荟矿物晶里头究竟隐藏着什麽玄机?

刑事案件结束了,民事案件也到了节点上,所有的疑问仍让廖宗明和郭廷江感到困惑。幸好,国家一些知名的法学专家,对此案表达了一些自己的观点,算是为廖、郭两人答疑解惑。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等刑法专家认为,“搜集整理”与“捏造”的区别在于,前者的信息来源是第三方,而后者的信息源头正是行为人自己。因此,如果是“搜集整理”负面信息,即使这些信息中存在不真实的情况,也并非举报人自己的“捏造”行为。任何公民接到关系公众生命健康的举报,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媒体反映,这是公民受宪法保护的一种民主权利。而企业若是因为被举报而遭受重大损失,只要损失是由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就不该把损失“转嫁”给举报人。
那么,郭廷工和廖宗明以完美公司的“同业竞争对手”这一特殊身份,向媒体集中披露对手的“负面信息”,会影响二人行为的性质吗?对此,山东政法学院法学教授李克杰认为,“同业竞争对手”的举报动机往往令人怀疑,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而论,举报人的“竞争对手”身份不应该影响法院对“损害商誉罪”的认定。李克杰教授担心,“损害商誉罪”的司法前景可能会重蹈“诽谤罪”的覆辙,一旦被某个地方或企业得心应手地使用一次后,会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示范效应。为了掩盖产品的质量、管理缺陷,或者打击竞争对手,而动辄举起“损害商誉罪”的大棒,打向举报企业内部治理、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的个人或企业。有鉴于此,为了最大程度上避免“损害商誉罪”成为举报人的不能承受之重,不妨考虑将其列入民事范畴。

目前,摆在廖、郭两人面前的问题还有,被冻结在法院里的三千万元什么时候能解冻?

与完美公司的民事案件,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这一切的一切,廖宗明与郭廷江仍在期盼着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

(闽台频道 方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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