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资本运作属于经济范畴,仅仅是一种营销模式,市场营销需要遵守的是市场规律,如果为了资本运作还要制定一部专业法律的话,社会将停滞不前,因为人们几乎没有发挥创造能力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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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资本运作是直销萌芽时期的产物,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目前创造了什么,更重要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法律通常对事物发展会有一个稳定地约束,如果给资本运作制定一部法律无疑就像是给还未发育成熟的小孩套上枷锁一样使其无法成长,扼杀其潜在的巨大价值。另外,资本运作属于直销的基本出发点,在国家必须发展直销的绝对原则下,任何有利于直销行业尽早在中国成熟而本又不会带来社会混乱和对他人及国家利益造成侵犯的活动都是有益的。基于这种前提,如果传销没有造成社会混乱和大规模人的利益伤害,国家是绝对不会把其列为违法行列的。
资本运作培养的直销商应该具备的素质,如果依赖于法律的规范和认可的话,将永远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同时资本运作运作属于新生事物,即使有法律认可或则规范的必要,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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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 是新生事物,正处于萌芽阶段,做为一种创新的模式才刚刚起步。萌芽也就意味着机会,意味着最大空间的利润和回报。新生事物都是从最初的诞生或引进,人们都是从初期的怀疑、观察到争论至认同,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那么在这个从不认可到认知认同的漫长历史时期,它也就由一个机会性的产业逐步过渡到一个大众化的产业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沿续资本经济发展而发展,很符合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则。越是复杂的问题越是简单。只不过是换个角度、换个思路,站在不同的位置与高度去看问题而已。六十年代包产到户“有罪”,后来邓小平说包产到户一百年不改变:七十年代投机倒把“有罪”,后来国家人事部颁发经济人证书;八十年代个体私企“不许注册“,后来被视为国民经济的强大支柱:九十年代深圳发展股被视为姓“资”,后来全民炒股,九六年沃尔玛从后门进入深圳,九八年连续五年登世界500强首位,九八年被国家“一刀切禁止”的传销,2006年开始颁发合法的直销牌照。昨日的异端,今日之现实,称之中国物色。对“资本运作‘也不例外,不管我们是否接触、是否接受、是否关心,但它的确安静的存在并且发展着,让猜疑的人继续猜疑,让恐惧的人继续恐惧,让清高的人继续清高,让相信的人去寻找梦想,让执着的人挖掘宝藏。它表面上像是一个可怜的孤儿,却释放着无穷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