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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合法性问题的考虑

2012-06-14 18:11󰄲0 󰋇 517 次
      这是挡在我们面前的首要问题!很多人始终都纠结在合法性这个问题中不能自拔,以致不能安心做事,听到别人对项目的一点点质疑,自己就不知所措没了方向。其实大可不必这样多虑,项目已经平稳运作了10个月,这足以证明了它存在的合理性。在这里我先帮大家理清一个思路,考虑一个项目的合法性,就首先要弄清什么是合法性?合法性暗含的意思是对某一个‘法’的符合程度。其实我们应这样理解,一个项目的合法性就是这个项目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政策规定的程度。那么我们只要看看这个项目,是否符合联通公司的有关政策规定,就解决了我们一直纠结的问题了。
其实早在2009年联通3G正式商用之初,联通公司就以省分公司为单位,在各省公开招募电子渠道代理商了,这一点在百度上搜索一下就可以看到了,只不过你不是行业中人不会关注这些信息罢了。2010年联通省、市级分公司在下发的《社会营销渠道(代理商)的管理办法》中是这样定义和定位的,以下是文件摘录:
第二章社会营销渠道的定义与定位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社会营销渠道是指利用自身的营销网络,代理联通的产品或服务,并取得相应收益的外部机构 (以下简称“代理商”)。
第五条 代理商是联通营销渠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通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以运营商为核心、面向最终客户的产业价值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代理商的主要类型
(一)合作营业厅:指合作方按照中国联通社会渠道SI规范建设并经营管理(即他建他营),由联通授权其代理销售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排他性实体渠道。原则上合作营业厅可代理全业务销售。
(五)社会直销代理商:与中国联通签订代理协议,无固定经营网点,采用人员直销方式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外部机构(法人)。
(六)社会电子渠道
互联网销售代理商:指利用互联网方式代理销售中国联通产品或服务的外部机构(法人)。
2011年初联通省分对所属市分下发的《社会直销代理渠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又进一步在社会直销渠道的招募中做了明确规定。从这几点看,联通公司自3G商用以来一直在做着社会直销渠道和社会电子渠道的招募工作,一直渴望和有着网络营销加电子商务模式的外部机构(法人)的合作。实际上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一下我们项目的模式,以倍增学原理为基础的网络营销是被世人认可的,最先进的营销模式。很多的直销公司,电子商务公司,一些网上的项目,甚至搞传销的,都在用这种最先进的模式。那么我一个合法的公司,合法的产品,一个趋势性的行业,一个国家大力发展的项目为什么就不能用这种先进模式呢!?当然可以啊!所以我说大家大可不必多虑!安心做事就行了!因为我们的这个项目符合联通公司的政策规定,就是符合了联通公司的“法”。其实,现在我们这个业务实际上竞争是很强的,现在全国各省联通公司都在进行网上电子渠道代理商的招募工作,都在启动同样形式的推广项目,我们参与的重庆联通的这个项目是最早启动,业务发展最稳、最快、奖励最完善的项目,我们是很幸运的!但是面对着同行业其他公司的竞争和本公司不同省份同业务的竞争,我们自己要是不抓紧,市场就会被别人抢占!
                                    联通3G事业咨询QQ407480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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