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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误解知多少(此文转自 河南安阳孙金栋律师)

2011-05-31 19:12󰄲0 󰋇 555 次

第一,传销是舶来货,不适合中国,所以中国政府予以禁止。

这种误解认为,传销来自西洋,不适合中国。实际上,传销的起源未必是西洋国家。传销注重口碑相传,注重人对人的直接销售、服务,减少了中间环节和销售成本。传销抓住了人们与生俱来的本性---对美好事物自然分享的本性,这种本性并不以计酬为条件。所以,传销可能是人类最原始、最本能的销售方式,只是后人将其程式化、商业化了。所以,追根溯源,传销实际上适合所有有产品销售的人类处所。

第二,人传人的销售就是传销。这种认识,在某种意义上并不错。但是,如果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显然是一种低级的、原始的、简单的认识。如果认为是国家禁止的传销,更是荒唐可笑的。

第三,认为传销是市场准入制度的问题。

这是我在网上看到的某基层检察官的文章的看法。这种看法显然把传销分为了合法传销和非法传销,就看是否经过批准,或者是许可。在《禁止传销条例》生效期间,这种看法显然有违法律逻辑。试问,经过批准的还是《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传销”吗?国家公布过批准的条件和标准吗?没有。所以,“传销准入制度”之说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禁止传销条例》虽然名字显示“禁止传销”,但是,从立法目的和具体内容来看,并不是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而是禁止传销形式的欺诈,或者欺诈形式的传销,并且对本条例所禁止的传销及其表现形式做了明确的定义和列举,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该条例并没有使用“其他……”、“等”之类兜底条款的模糊字眼。所以,执法者万万不可作扩大解释。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的,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所要求的。因为,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禁止对生产力有推动作用的销售方式。

第四,用培训课的形式销售产品,就是传销。

这种看法显然是肤浅的,幼稚的。据我所知,有的律师也是这种看法,真是不求甚解,不学无术,而且还谬种流传,害己害人害社会,是应当感到羞耻的。

不错,有的传销确实利用培训课的形式,但是,不能一见产品展示会就说是传销,保险公司培训课也是传销,真是谈传色变,讳莫如深,神情诡秘,指指点点。这些人根本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人云亦云,不懂装懂,甚至自以为是。

我亲身经历:大约三年前的夏天,一个人到我单位办公室介绍产品。一位从事律师二十多年的老大姐很快就将人家定性为传销,谁知人家不骄不躁,不慌不忙,将人家的销售与国家禁止的传销进行对比解说。出乎意料,老大姐不但不听,反而进一步断定“你就是传销”。人家让他讲讲理由,却无言以对,或者言不成理,最后在人家的反问下竟然有些暴跳如雷、歇斯底里。人家走后,我告诉她传销有三种形式,是如何规定的,哈哈,她却不以为然,问我“你是怎么知道的?”我说:“看《禁止传销条例》呀。”更可悲的是,有的年轻律师也与老大姐一般见识。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是我党行动的指南,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我国宪法的哲学基础。而《禁止传销条例》正是直接体现“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法规,如果理解错误,很可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前进,也与“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相悖。

本人长期研究传销案件,有的律师却告诉我的其他当事人说我在“搞传销”,这已经不是业务水平问题,而是道德水平问题。我除了怜悯之心,也无能为力。

祝愿我们的生产发展,劳者有其工作,居者有其房屋,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不要出现太多的传销错案。

真诚交流 明星 173010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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