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化妆品须标全成分的相关规定是出自2008年6月17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该规定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10月1日,而“全成分标识”的相关条款则是从2010年6月17日开始正式执行。
通常,大多数化妆品的产品说明书或包装上,都只是向消费者宣传使用该产品会产生如何如何的良好效果,诸如“水感保湿因子”、“海百合复合精华”等飘渺的词语听上去很美,然而,对于防腐剂、色素、香精、表面活性剂等化妆品含有的其他辅助成分,却只字不提。但新规定则要求,化妆品包装上必须要标明所有成分,所标注的名称应按照加入量降序排列,所标明的成分名称按照国际标准标注。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国际品牌还是国货,化妆品的标识或附带的说明书上都要标注全部成分,而因子、复合精华等含糊其词的成分则不能在产品外包装上出现,取而代之的是例如尿素、甘油、玻尿酸等实实在在的成分标识。
实行全成分标识,首先是给予消费者知情权,让他们知道化妆品含有的成分,能更好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二是更便于国家有关部门对化妆品进行管理,以打击化妆品企业吹嘘成分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