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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泗县法院审理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 一名女子获刑

2024-03-25 08:25󰄲0 󰋇 1630 次

  随着虚拟货币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理财急于求快的心理,打着投资理财高回报的幌子进行传销活动。

  日前,一女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泗县法院判刑。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21年,被告人黄某某在他人介绍下注册“BI掌柜”并成为会员后积极推广“BI掌柜”软件,发展下线人员。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处于“BI掌柜”推荐关系中第13层,下线层级共8级(含自身),发展下线67个。“BI掌柜”以帮助会员炒虚拟币(“USDT”币,即泰达币)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扫描老会员二维码下载该软件并注册会员。会员在火币网注册、购买虚拟币后提币至会员在“BI掌柜”的钱包地址内并以此缴纳入门费即可成为有效会员。会员之间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关系,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层级、投入虚拟币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注册缴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利用“BI掌柜”软件,以帮助会员炒虚拟币为由,组织参加者以购买服务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证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黄某某系从犯,自首且认罪认罚,判决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传销的本质就是通过拉人头来非法获得利益,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影响家庭的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各种刑事案件的上升,虚拟货币传销犯罪不受地域限制,规模大、参与人众多、资金流大、传播发展快。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拒绝“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高息收益诱惑,严加防范,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谨防传销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文来源:泗县人民法院,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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