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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2024-05-09 09:15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 󰋇 1410 次

  一、文件制定背景

  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颁布了《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自实施以来,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打击整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举报传销行为案件线索方面发挥了切实有效的作用。2023年12月,该规范性文件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为引导违法线索举报人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降低执法部门获取违法案件信息的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和工作效率,构筑完善群防群治打击传销的工作格局,结合南宁市实际,重新制定出台《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与举报传销违法行为线索相适应的奖励制度。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四十四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在参考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定后,结合南宁市打击传销工作实际情况后起草拟定。

  三、内容说明

  《南宁市举报传销奖励办法》共21条,主要内容为:

  (一)明确了属于奖励范围的传销行为。包括:组织、策划、参与传销的行为;以虚构、蒙骗、夸大、煽动、利诱、胁迫等手段发展传销下线、扩大传销规模、骗取钱财的行为;采取授课、沟通、谈话等形式,给他人灌输传销内容的行为;传销组织、人员开通的资金账户及转移流向等信息;印制、运输、出售传销物品和传销宣传品的行为;为传销提供经营、培训、居住等场所及提供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为传销活动提供应用系统开发、服务器管理、技术服务、支付结算等行为;其他传销行为。

  (二)规定了县(市、区)、开发区打击传销工作机构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执法部门是举报传销的受理单位,负责对举报案件线索的查证、办理以及奖励审核、兑现工作。市本级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办并进行督办。涉案金额巨大或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由市本级执法部门统筹组织全市各级执法部门办理。

  (三)明确了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的条件。包括:违法案件发生于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执法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四)明确了受理举报但不奖励的情况。包括:举报人匿名举报的;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由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认定不应奖励的其他举报情形。

  (五)制定与违法线索相对应的奖励制度,区分四个奖励等级。单案举报奖励上限10000元,下限500元。

  一级举报:举报人提供传销活动的主要头目姓名、真实身份、联系电话、银行账号、活动居住地点、讲课资料、平台信息等情况客观真实,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破获传销案件并查获组织、领导、策划传销的主要人员,或查获涉案人员超过50人的,举报奖金人民币10000元。

  二级举报:举报人提供传销活动骨干分子姓名、真实身份、联系电话、银行账号、活动居住地点、平台信息等情况客观真实,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破获传销案件并查获传销重要骨干人员,或查获涉案人员20人以上50人(含)以下的,举报奖金人民币5000元。

  三级举报:提供传销活动具体地点、组织者的姓名、联系电话、讲课资料、平台信息等情况客观真实,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获传销一般骨干人员,或查获涉案人员10人以上20人(含)以下的,举报奖金人民币2000元。

  四级举报:举报传销活动具体地点、平台信息等情况客观真实,执法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涉案人员10(含)以下的,举报奖金人民币500元。

  (六)规定了举报传销受理单位作出奖励决定的时限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期限至10个工作日。同时,举报奖励的领取地点和方式应尊重举报人意见,允许通过汇款或委托领取。

  (七)明确了保密制度。规定举报传销受理单位及办理举报奖励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南宁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281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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