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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直销牌照相关政策法规,你知道吗?

2014-08-06 08:34󰄲0 󰋇 76402 次

  直销作为一种商品流通和分销方式,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进入我国,先后经历了兴起阶段、市场混乱经营和政府规范阶段、限制发展阶段。新世纪初,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承诺在入世后3年内,在法律规范下,将逐步开放直销业市场。2004年,我国遵守入世承诺,开始组建立法调研小组,听取各方意见,准备制定直销法规。2005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并分别于 2005年11月1日和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直销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直销市场开始步入了法制化发展阶段。

  在两部条例实施前后,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规则和政策措施,这些配套规章和文件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管理直销行业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直销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法律规范下,自2006年开始,一些中外直销企业经国家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批,先后获得了在中国的直销经营牌照。到目前为止,拿牌直销企业已经达到44家。

  在申牌过程中,有的企业顺利拿到牌照,有的企业跌得头破血流却仍然不清楚为何没能拿到牌照,专家分析称,这和如何正确解读直销企业政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政策法规是客观条件,企业作为申牌主体,应该放开思路、放长眼光,把握相关政策和趋势。在利好的情况下,既要保持清醒,也不要太过于乐观。在利空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放弃,也不要过于悲观,要两者兼而有之。

  解读一

  违反直销经营制度要承担责任

  周兰领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直销经营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制度,是建立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的关键。企业只有依法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方可在中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商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准确适用和实施直销许可证制度;社会大众要具备直销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有关知识,能够识别合法的直销行为,主动拒绝非法的传销行为,积极配合有关机关打击非法传销行为,共同推进更加规范、有序的直销市场在中国的发展。

  “违法必究”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法制原则。因此,违反有关直销经营许可证制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形如下:

  1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由许可部门撤销许可。

  2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责任。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收入,处5-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5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3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法律责任。由工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收入,处5-30万元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许可,并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30-5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直销企业不履行重大内容的变更报批责任。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3-30万元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5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产品和违法收入,处5-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50万元的罚款,由工商部门吊销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规定弥补监管缺漏

  王恩勇 多家企业申牌指导专家

  早在2006年8月8日,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通知》后,商务部公布《加强管理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增强了对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的监管政策准备。

  一、《通知》严格规定了服务网点建设和开展直销培训活动的程序:

  1、服务网点建设程序

  2、开展直销培训活动程序

  二、《通知》规定了暂停企业直销经营许可的三种情况:

  1、 违反培训程序的;

  2、 擅自动用保证金,或未按规定调整保证金,或缴存的保证金被司法机关冻结的;

  3、 未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或高调炒作,误导消费者的。

  三、《通知》规定了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五种情况:

  1、违反培训程序,情节严重的;

  2、违反《条例》及相关规定从事直销培训,情节严重的;

  3、擅自动用保证金,或未按规定调整保证金,或缴存的保证金被司法机关冻结,经告知拒不改正的;

  4、未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或高调炒作,误导消费者,经告知拒不改正的;

  5、企业发生变更,不再符合直销经营条件的。

  四、其他规定

  1、对终止受理企业申报规定

  通知指出,“企业在申报直销经营许可过程中,如处于民事诉讼(仲裁)之中,司法(仲裁)机关审理(仲裁)结果可能导致股权、资产、保证金发生变化,或缴存的保证金已被司法机关冻结,商务部将终止受理企业的申报。”

  2、对直销培训员的规定

  通知指出,直销企业培训员违反《条例》及相关规定从事直销培训的,撤销该培训员备案,企业收回直销培训员证,该培训员不得从事培训活动。

  担任多家企业申牌工作小组副组长的直销专家王恩勇表示,商务部通知是对《直销管理条例》等政策的补充,避免了第二批直销企业拿牌后的政策监管空白,也再次强调了政府严格管理直销工作的精神和原则。

  企业要避免走歪路

  夏海 资深直销研究专家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到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

  很多直销企业以为已经读过了《直销管理条例》就已经熟谙里面的内容,并且以为钻空子取得牌照是首要。其实,这是对《直销管理条例》的轻视和误读,直销企业经常会犯这种错误。一旦钻空子,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牌照,一经查明,商务部不仅吊销其牌照,而且该企业再也没有任何申牌机会。

  吊销牌照并不是一句空话,早在2006年就已有过先例。2006年10月,首批获得我国直销牌照的内资企业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在整改期间被查实申报材料不实,被吊销直销经营许可证。因此,直销企业申牌千万不要走歪路,谨慎前行,一步一个脚印。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此可见,企业即使申牌成功,在直销运作中也不可触犯法律底线,否则牌照来得快去得也快。

  外资企业申牌有额外要求

  黄韬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在以《直销管理条例》为代表的中国现行直销法律体系之中,立法部门并没有为外资直销企业和国内直销企业设置两套管理规范,无论是在市场准入环节,还是在准入后的监管环节,都基本上做到了一视同仁,适用同样的法律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直销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也就是说,该条例的适用对象包括了外资直销企业。

  多数情况下,外资直销企业和内资直销企业在享受待遇方面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平等,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四条中规定的“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并不区分直销企业的性质;又例如,直销企业应当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对于保证金数额的要求,《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同类型的直销企业是同等适用的。

  纵观《直销管理条例》全文以及中国在直销服务行业的其他立法,我们很少发现有针对外资直销企业作出特别的监管规则,极少数的例外情况主要是因为外资直销企业在设立阶段需要履行中国国内法下的一些特别的程序义务,例如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要求,中国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请直销营业许可时,除了提交企业章程之外,还需提供合资合作企业合同。

  另外,针对外资直销企业在登记管理方面的特殊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6月11日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直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顾名思义该“指导意见”的适用对象仅限于外资直销企业。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一成员可以通过对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给予其本国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形式上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待遇,满足第1款的要求”。也就是说,GATS要求成员履行的国民待遇义务并非严格限制为待遇形式上的相同,而是更关注于“实质上相同”的效果。由于中国直销法律制度中关于外资直销企业在登记程序规范方面的特殊规定一般来说并不会实质性改变外资直销企业的竞争条件,故而不能认为这些国内立法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悖。

  由此可见,直销对法律环境要求很高。严格的立法是直销经营发展的必要前提。这是由直销的营销模式特点决定的。一方面,它是以推销人员独立的、分散的、相对无固定地点的销售为营销方式,主要依靠推销员向消费者口头宣传产品为特点。在这个过程中,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性易导致推销人员虚假夸大产品性能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因此需要对这种销售行为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已实施的两个条例中,有严格的对销售人员销售行为的规定;另一方面,直销看似以推销员的个体推销活动为主,但其背后是隶属于一个直销企业,所以法规要对直销企业有严格的市场准入规定。

  同时,对销售人员培训的管理、对直销企业的信息披露、退换货制度、冷静期制度等都需要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所以直销对法律要求是很高的。直销对法律环境的要求高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即正规的直销虽然和“老鼠会”、金字塔销售等有很大的区别,但是直销模式和特殊的计酬方式极易被传销所效仿,必须通过法律条例严格区分。

  理性守法是获得牌照的必要条件

  特约评论员 徐清

  《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意味着直销经营许可证申请工作正式开始,但从表面上看,市场似乎很平静,没有什么波澜起伏。真正了解直销行业的人都知道,在这一片平静的下面,是暗潮汹涌。部分想获得直销牌照的企业早已开展公关活动,使出浑身解数,力求能够通过密集的公关获得直销牌照。但不得不说的是这些企业的做法本末倒置了,忽视对法规的仔细解读,忽视自身实力的建设,只注重公关,结果可想而知。

  笔者认为,这种态度是不严肃的,对于申牌和企业的发展毫无益处。尽管《直销管理条例》只有短短的五十二条,但在这背后,隐含了许多行业的基本准则。要想全面理解行业发展的规则,笔者认为,企业不应该茫然地开展公关活动,应该在专家的指导下,认真学习两个条例、三个办法,对法规背后的基本规则进行详细的解读。

  企业硬实力经得起审查

  商务部曾经提出“内外一致、资质严格、严谨审批、逐步开放”的十六字方针,这十六字方针完整地体现了政府工作的重心。从“资质严格,严谨审批”这八个字就可以看出政府在牌照审批方面的态度。

  “资质严格”是指政府所设立的高门槛。在行业进入标准方面,政府确定了最基本的要求,即《直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这个可以说是各企业申请直销牌照的根本所在。只有在满足了入门标准后,才涉及到牌照的申请问题。若连基本的资金要求都无法达到,根本无法“申请直销牌照”。

  “严谨审批”表明了政府在牌照发放上的明确态度。可以说,并不是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以获得直销牌照,牌照的审批将会非常严格。至于审批的标准和尺度是由政府自主决定的,其中除了法规所规定了各项硬性条件外,还涉及企业的形象、企业的信誉等各方面。因此,这些潜在的条件是决定牌照发放的重要标准。

  尽管《直销管理条例》并没有对企业应具备的资质进行严格的要求,但还是可以从其它细小的地方看到对企业资质的要求,如“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说明”,这就要求企业的生产实力须得到国家认证,获得相关的证书。此外,在服务网点的设置方面,也需要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可”。

  企业软实力符合规范

  这里所说的制度设计,并不是行业中的“计酬制度”,而是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的设计完善与否,直接涉及企业今后对市场、对内部的管理,涉及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也是政府衡量企业的标准之一。

  申牌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并非儿戏,并不是通过密集公关就可以“公关”下来的。牌照的申请工作,必须建立在企业已经符合各项要求的基础之上,只有在符合政府所要求的各项软硬条件后,政府才可能将企业列入考虑范围,企业的公关工作才可能产生预计的效果。希望各企业能够在专家的指导下,加强自身实力,理性的编写申请材料,提出申请理由,严肃对待牌照申请事宜。

  企业申牌的部分法律依据

  一、《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

  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

  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2号令)

  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令)

  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4号令)

  六、《关于直销产品范围的公告》(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72号公告)

  七、《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

  八、《直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引》(工商直字2013年165号)

  九、其他相关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行政许可法、商标法、专利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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