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最大的克星来了!如何适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办传销案件?
近日湖南某地市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两名屡教不改的传销人员名单,希望能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这可能是该局甚至全国首例适用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嫌传销人员采取行政拘留的案件。该案有三个问题值得讨论,《法案书》有幸与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多个部门共同学习与探讨,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分析。
阅读指南
1.网络传销(包括直销类)是否列入打击范围?
2.执法主体是治安部门还是经侦部门?
3.公安机关管辖网络传销案件,需遵循哪些原则?
网络传销(包括直销类)是否列入打击范围?
不少观点认为,新《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针对的是危害性极大的异地聚集型(暴力)传销行为,也称拉人头式传销,但此类传销历经逐年严厉打击,残存数量已经极少,大部分地区已经消失。
当前的传销行为(拉人头传销外)基本都是网络传销,数量大、类型杂、参与人员多,因其不同的运行方式和表现形式,市场分别称为金融型、直销型、微商型等类型。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组织、策划传销的行为纳入处罚范畴,无需以“30人3级”等刑事立案标准为前提,实现对传销活动源头和扩张环节的精准打击,从早期阶段遏制传销组织的形成和发展,对潜在参与者形成心理威慑,减少“被动参与”行为,从源头降低传销的形成。(相关话题可以进入私域一百小程序,表达你的观点。)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注释本》(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对新法第34条的官方解释,传销的定义聚焦本质特征,该解释未对传销的具体形式(比如:线上/线下、异地/本地、类别/类型)作出限制或区分,因此无论是传统线下传销(聚集型传销),还是新型网络传销,如微商传销、虚拟币传销,只要符合传销的特征,均应纳入打击范围。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以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
而关于公安机关对直销企业经销商违规传销行为能否实施行政拘留的问题,例如持有直销资质却从事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或挂靠直销企业进行传销的情况。实际上,权健、铸源、华林酸碱平等直销企业已有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所以对直销型传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存在法律障碍。
在打击传销工作方面,行政监管力度不足,刑事打击范围较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行政拘留措施填补了这一空白,起到了补位和助力的作用,填补了《刑法》与《禁止传销条例》之间的规制空白,形成“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梯度化打击体系,避免“要么不管、要么重罚”的治理断层。
不过,由于公安机关办理网络传销案件的行政执法细则尚未出台,目前公安机关主要应对的是传统拉人头等聚集型传销。对于更为复杂的网络传销案件,经由市场监管部门再移交公安机关或许更为稳妥,两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尤为关键,具体如何操作仍值得期待。
执法主体是治安部门还是
经侦部门?
一般来说,对暂不涉嫌刑事犯罪的网络传销行为,应坚持“以治安处罚为主”,必要时经侦部门也可以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规定,治安管理局管辖包括妨害安全驾驶案、冒名顶替案、高空抛物案等在内的81种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的案件包括帮助恐怖活动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非法经营案等在内的80种刑事犯罪案件。
此外,根据执法实践,治安管理工作主要由治安管理局负责,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注释本》对新法第7条的官方解释中,明确指出“公安部设有办公厅、交通管理局、公共安全局、治安管理局、法制局、国际合作局等众多内设机构。其中,治安管理局专门负责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工作。”因此,对于网络传销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治安处罚,可能涉嫌犯罪的,经侦部门也可以进行立案侦查。
但不得不提的是,为了适应新时代执法环境,公安机关正在进行执法体制机制改革,部分基层公安机关主要划分为案件打击处理队、基础防控队以及综合调度室。事实上,目前轻微传销案件的治安处罚一般由基层派出所案件打击处理队进行处理,发现涉及刑事犯罪的相关线索,才会移送至经侦部门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管辖网络传销案件,需遵循哪些原则?
对于网络传销行政违法案件,公安机关管辖权应遵循怎样的管辖原则?是按户籍所在地还是行为发生地?
结合《行政处罚法》第22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0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一般由违法地公安机关受案调查,必要时可由违法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受案侦查。其中,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违法地包括:
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
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
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
违法过程中违法行为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
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
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特别提醒的是,其一,报案人身份不影响管辖。其二,传销组织中的一般参与人员不被视为被害人,异地公安机关不能以“被害人所在地”为由主张管辖权。其三,涉及多地的网络传销案件,需通过协商或上级指定管辖。
综上所述,网络传销案件的管辖遵循“违法行为地管辖为主”的原则,必要时可以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但实际上,针对案发后,违法行为人逃窜到外地,属地公安机关能否跨省抓捕的问题,考虑到办案成本,一般不会由属地公安机关直接进行抓捕,可能会通过跨地域协作等方式进行。但若涉及云端集群打击,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由此可见,国家对传销行为打击的手段越来越丰富,编织的监管网也越来越密集。
写在最后:由于传销行为历经多年的演变与变异,衍生出诸多类型与变种。特别是伴随互联网的发展,不少新兴领域也借助倍增、分享等商业原理。因而出现新业态与传销、直销与传销在特征和边界上相似且模糊的情况,难以进行界定和区分。因此,建议针对以销售产品为目的的销售模式,在定性方面尽量先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构成传销的意见书。同时,要谨慎、少用强制手段,以免给合法企业的运营造成困扰和干扰。
来源:法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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