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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明星遭光速“打脸”,彭于晏起诉微商千漾案今日开庭

2020-07-14 08:23    来源:齐富路侦探 󰄲0 󰋇 10805 次

  前两天,侦探写《创始人跑路,销声匿迹的森米成了“集团公司”?真相来了》这篇文章时,提到了森米的“传承人”之一——千漾团队。如今,千漾团队已经成立了新的公司,团队长黄晨也摇身一变千漾集团CEO。

  今天,侦探发现个大“瓜”,千漾微商的母公司——上海千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近日吃上了官司,对方还是大明星彭于晏。

  据企查查信息显示,彭于晏因肖像权纠纷,将被告上海千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樱槿(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金山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2020年7月13日(也就是今日)开庭。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侦探了解后发现,去年年底,千漾办了一场线下招商会,会上公然使用彭于晏的照片形象进行宣称,不少代理在微信朋友圈和微博宣称彭于晏为千漾品牌代言人,误让许多粉丝以为彭于晏与千漾建立了合作。

  很快,彭于晏工作室发微博进行了澄清,光速“打脸”千漾。大意“没合作,没代言,勿cue“,并表示可能会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从工作室贴出的图中,可以看到,千漾的线下招商会使用了彭于晏人像纸板做引导牌;会议的大屏幕上也展示了以千漾产品为背景的彭于晏照片;新的宣传海报配上了彭于晏的照片并称“国民老公彭于晏助力千漾”;新产品的外包装上也使用了彭于晏的肖像;疑似为品牌官方账号的“千漾品牌“也发微博暗示彭于晏将成为代言人。

  光看这全面配套的宣传,从外包装到指示牌再到会议用图,细节到让人难以怀疑其真实性。但工作室及时的澄清强行把观众拉回了现实,千漾的确未进行授权就使用了彭于晏的肖像谋取商业利润。

  侦探也不得不感慨一句,千漾,你怎么敢的呀!

  不过也能理解,像千漾这样的品牌,直接邀请彭于晏进行合作,彭于晏未必答应,与其被拒绝丢面子,不如霸王硬上弓,先发制人,可真有你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此前,杭州某餐饮公司因擅自使用演员杨颖(Angelababy)肖像、签名图样等原因被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但千漾仍然铤而走险,试图蹭“国民老公”的名气,毕竟吸引来大量代理,赚得钱轻轻松松就赔了罚款。

  侦探在上篇文章中也提到过,“千漾”招收代理分为三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官方代理、执行董事、联合创始人。

  有知情人士称,想要成为官方代理需要拿货3.1万元;加盟执行董事需要拿货31万;加盟联创需要拿货1000万,还要交5万元保证金。

  再加上千漾制定的“特殊”返利政策,代理靠“拉人头”招代理,仅返利就可以赚取上百元至上万元不等。

  据千漾代理介绍,一级经销商(执行董事)招募一名二级经销商(官方代理),可获利润7154元,级别更高的利润就越大。

  在返利政策之下,靠销售产品赚得钱简直微不足道,而“拉人头”才能快速获取暴利。有业内人士告诉侦探,这简直是赤裸裸的鼓励“拉人头”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如此看来,千漾一直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这也难怪千漾不把“侵犯明星肖像权”放在眼里,毕竟是要做“大生意”,利用明星名气能够收割大量粉丝,赔这点小钱自然是洒洒水啦。

  在开庭日当天,黄晨的微博还在晒照片并配文,“再不抓紧时间多穿一些好看的裙子,就要到秋天了啊”,显然没把这当回事。

  不过,侦探可要提醒千漾的代理们一句,公司这么不怕“死”,屡次向法律法规发起挑衅,万一哪天和森米殊途同归,你猜黄晨会不会跑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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