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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布虚假食品广告,广州朝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罚120000!

2020-08-15 14:47    来源:美商社 󰄲0 󰋇 12988 次

  近日,美商社发现一起虚假广告宣传被罚案。案件显示,广州朝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虚假食品广告被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罚款120000元。

  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广州朝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学文,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服装批发;帽批发;鞋批发;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

  2019年9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管中发现,广州朝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朝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27日通过其官网(www.chaojidk.com)对其“尖瘦膳食纤维饼干”的产品所含原材料“美国进口白芸豆”和“韩国进口抗性糊精”发布“防治便秘、利于减肥、促进钙质吸收、降血脂,预防冠心病、改善消化系统疾病”、“改善三高、精神活力、均衡减脂、打造纤瘦体质、调解血糖、均衡营养、碱性健康、调解内分泌、增强免疫、强健骨骼”等文字描述,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在广告中使用了医疗用语进行误导消费者的广告宣传。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广州朝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广告属自媒体广告,且其发布广告的费用无任何单据证实,故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

  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信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涉案企业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证明涉案企业的经营资质。

  3.生产厂家证照、产品检验报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级别的A档次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二、消除影响;三、罚款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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