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 册
登 录
公众号 关注二维码
󰊝直销网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 正文

内鬼!春芝堂出纳挪用资金近3500万用于赌博等,二人均被判7年

2020-08-26 09:28    来源: 新浪潮杂志󰄲0 󰋇 16785 次

  “内鬼偷家”的信息从不鲜见。2019年,斑马会员财务总监挪用公款2.6亿还赌债,2020年,环球捕手商品总监伙同商家骗取平台补贴金60余万。而这次,春芝堂也碰上了这种糟心事: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近3500万。

  01

  出纳挪用资金近3500万

  近日,新浪潮记者了解到,37岁的春芝堂出纳姚某利用自己在公司担任出纳,管理公司账户资金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资金,用于同样37岁的丁某赌博、归还赌债及日常开销。经司法审计,共计挪用资金34780494.61元。最终二人被指控犯挪用资金罪,一审获刑均为有期徒刑七年。

  判决书中披露了姚某、丁某挪用资金的一些细节。据悉,被告人姚某、丁某挪用资金的行为是经“事先预谋”的。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间,二人从公司的收款账户、易宝、畅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中,挪用资金至姚某、丁某及其指定的账户。

  一审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丁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属共同犯罪。

  二人并非自首,据介绍,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姚某、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判决书并未提及二人是否退还赃款,但在挪用资金近3500万案发后,被告人姚某、丁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50万元,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此外,被告人二人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两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庭后认罪悔罪,且已做出部分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为由,请求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丁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追缴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02

  公司财务制度有待改进

  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公司总部设立在上海闵行区,生产基地位于上海浦东,是一家集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健康企业。按照公司外宣的说法,“1999年,当买房热席卷上海,房地产事业做得风生水起的创始人王爱兴,选择了大健康产业这个当时不被理解的‘慢牛’。他在黄浦江畔,创办了春芝堂,从一粒小小的大蒜油起步,造福国人、守护健康。”

  2013年4月12日,春芝堂获得直销牌照,这是商务部颁发的第34张直销牌照,也是上海市唯一一家获牌内资企业。该公司经营的产品主要以中医药类保健食品为主,其中包括大蒜油丸、枸杞茯苓胶囊等。据天眼查,王爱兴为唯一股东。

  作为一家民营直企,出纳把单位账户当成自己的“信用卡”,将近3年的时间里挪用资金逾3000万才东窗事发,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财务监督工作是否未做到位?出事以后公司是否进行了专项整改,查缺补漏?这些都是摆在春芝堂眼前的问题。记者就此联系了春芝堂方面,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03

  何为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载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适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业务部主任黄胜军表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在“挪用”上。所谓“挪用”,是指无权动用而不经批准许可,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擅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或者虽有权动用,但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私自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行为人一经实施“挪用”的行为,就侵害了公司资金款项的专有权,改变了资金款项的用途,从而危害了公司对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损害了企业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同时也就具备了严重社会危害性。

  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本案挪用资金超3000万,将本单位资金供丁某赌博、还赌债、生活使用,符合以上情形。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就是哪些人可能被认定为“挪用资金”。

  据赵文朓、汪帝宇文章中的观点,在犯罪主体方面,挪用资金案件的犯罪主体应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界定挪用资金案件与类似案件时,应当注重查清犯罪主体身份。如果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应当考虑为其他类型犯罪。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讲,挪用资金案件的犯罪分子在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在界定时应当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故意作出挪用资金到个人名下或借出给他人的行为。

已有[0]条评论,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