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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暴力传销非法限制自由众多传销人被

2020-09-21 09:00    来源:反传销网󰄲0 󰋇 22361 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1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凰岗镇**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水潦彝族乡**村**组**号附**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5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村**组**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20********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谢村镇**村**组。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耀灵乡**村**组**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1320*******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市辖区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居委会**堂**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钟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杨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中下旬,受害人毛某某和一个网上认识的女朋友(蔡某某,已另案刑拘)约在丰城市城区见面之后,该女朋友以晚上到表哥家住的理由,将毛明带至一传销窝点,该窝点位于江西省丰城市河州街道现场社区金马时代公寓701房子。该传销组织主要架构为“主任”(云城)、“老板”(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钟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杨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帅哥、美女”(系刚到组织还没有交钱的称呼),传销窝点的房子窗户被人用木条固定,防止传销人员自残和逃跑,房门钥匙由“主任”云某某安排,“老板”进行管理,参与传销的人员都必须将手机上交统一管理,并对“主任”绝对的服从。

  受害人毛某某刚到传销组织就被收走了手机,当晚毛某某起身提出要离开的时候,被告人王某乙、史某某、谭某某就上前摁住毛某某的手,被告人王某甲用手捶打毛某某的胸前。毛某某迫于对方人多,只能服软。在接下来的日子,“主任”云某某 和其他“老板”(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钟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杨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共同对毛某某进行限制人身自由、通讯自由,不允许其离开传销窝点的房子,不允许其擅自使用手机,上厕所也有人跟着,目的是防止其自残和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钟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杨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钟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杨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钟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杨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王某甲、钟某某、史某某、薛某某、杨某某、谭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卷,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9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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