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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资金上亿元 “1040工程”传销案9名传销骨干在成都获刑

2020-09-26 15:39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0 󰋇 9413 次

  9月2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 该传销组织以 “1040工程”为名在成都新都区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某富、杨某玉等九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在该组织中起策划、操纵、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作用的人员。

  2013年以来, 被告人贺某某(另案处理)伙同他人以投资、做生意等为借口,诱骗他人加入名为 “1040工程”的传销组织,要求其缴纳500元“精品费”、3300元(1份)至69800元(21份)不等的“门槛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以获取非法利益。该传销组织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橄榄郡”、“邑品天都”、“北城一号”、“旺府豪庭”等居民小区建立多个传销窝点,用于传销人员的居住和宣传、发展下线等活动。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富、杨某玉等人先后在成都市新都区加入以“1040工程”为幌子的传销组织,其后又以投资、做生意等虚假事实诱骗其亲属、朋友加入该传销组织。

  截止案发,该传销组织发展层级20余级。经四川开来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该传销组织所控制的40余个申购卡账户共计收到上千名传销人员转入的涉传销资金上亿元。

  经查,被告人杨某富于2018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其名下账户收到传销组织申购卡转入资金62.65万元;被告人杨某玉于2016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其名下收到该传销组织申购卡转入资金51.49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加入该传销组织;上述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属于起策划、操纵或者管理作用的人员。

  被告人林某于2016年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李某东于2017年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赵某、陈某美于2018年加入该传销组织;被告人王某云、杨某林于2019年加入该传销组织;上述人员在该传销组织中属于起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作用的人员。

  2019年12月18日1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房间挡获杨某富、杨某玉;13时许在成都市成华区房间挡获被告人王某。2019年12月20日7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挡获被告人王某云;同日在成都市新都区房间挡获被告人杨某林、陈某美。2019年12月26日7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房间挡获被告人赵某。2020年1月1日14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某网吧内挡获被告人李某东。2020年1月6日16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新都区站挡获被告人林某。

  另查明,民警从被告人杨某富处查获并扣押有其用传销资金购买的白色凯迪拉克牌汽车1辆,用于传销活动的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物品若干;从被告人杨某玉处查获并扣押用于传销活动的手机等物品若干;从被告人王某处查获并扣押用于传销活动的手机1部;从被告人林某处查获并扣押用于传销活动的手机1部;从被告人李某东处查获并扣押用于传销活动的手机1部。

  另有,被告人杨某富主动退赃5000元,被告人王某主动退赃8000元,被告人杨某林主动退赃5000元,均由公诉机关扣押在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富、杨某玉等九名被告人组织、领导以“1040工程”为名的传销活动,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杨某富、杨某玉等九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刑罚;扣押机关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其余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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