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一大公司摊上事了!从事非法传销,老板跑了,多名员工被抓
近日,沧州**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被办了,老板金某某跑了,多名员工被抓并提起公诉!
沧州一大公司被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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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员工被提起公诉
1
被告人董某某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住湖州市南浔区**村,打工。
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湖州市公安局抓获并寄押于湖州市看守所;同年11月24日,转沧州市看守所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2
被告人赖某
被告人赖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住海宁市**小区,无业。
2018年9月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杭州铁路公安处海宁派出所抓获并寄押于海宁市看守所;同年9月17日,转沧州市看守所羁押;同年9月1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上网追逃;同年5月22日,被浙江省海宁市海昌派出所抓获并寄押于海宁市看守所;同年6月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3
被告人隋某某
被告人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东港市,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小区,打工。
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抓获并寄押于唐山市丰南区看守所;同年7月3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转回并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4
被告人严某某
被告人严某某,曾用名严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住宁波市鄞州区**小区,无业。
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5月25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5
被告人龙某某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96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阜康市,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小区,无业。
2018年10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6
被告人叶某某
被告人叶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村,无业。
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山东郯城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抓获并寄押于临沂市看守所;同年10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转回并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7
被告人陈某
被告人陈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1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住安康市汉滨区**村 ,无业。
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5月25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8
被告人朱某某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桐乡市,住桐乡市濮院镇**村,打工。
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5月25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9
被告人杜某某
被告人杜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300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石河子市**小区,石河子市**局退休。
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5月25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10
被告人李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住玛纳斯县**小区,无业。
2018年4月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5月25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等十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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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金某某(在逃)成立沧州**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董某某、赖某、隋某某、严某某、龙某某、叶某某、陈某、朱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陆续加入后,打着公司的幌子、以“双创共赢”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
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成为会员,之后按照层级顺序,对新加入会员的费用予以瓜分,以此类推,要求各级人员层层发展下线,以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进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截止2018年4月份, 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100人左右,形成组织层级6级, 各被告人分别担任主管、理事、董事等级别职务,并在传销活动中各自承担了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能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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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董某某、赖某、隋某某、严某某、龙某某、叶某某、陈某、朱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2
宋某某、钟某某、彭某某、王某某、庞某某、马某某、周某某、何某、单某某、李某某、唐某、刘某某、段某某等人的供述或证言;
3
电子数据:从陈某、李某某、朱某某、杜某某等人手机中调取的证据材料;
4
辨认笔录及照片;
5
书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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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赖某、隋某某、严某某、龙某某、叶某某、陈某、朱某某、杜某某、李某某等人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10被告人均系从犯;被告人龙某某系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