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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大方县法院审理一起“中国人际网”传销案 三名传销骨干获刑

2020-10-16 09:11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0 󰋇 9806 次

  10月1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网络传销案,该传销组织以“中国人际网”(国网)为名,利用互联网开展传销活动。

  三名被告人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六千元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林某、袁某、向某怀先后加入“中国人际网”(国网)传销组织,积极发展会员加入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对外宣称“中国人际网”系国家项目,缴纳3900元会费即可加入成为会员,获得一个GK卡,通过发展下线获得返利和晋升,传销模式为“五级三阶制”,即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级,五个级别分为三个阶段晋升,直推一名会员可以获得368元的奖励。林某、袁某、向某怀加入“中国人际网”(国网)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并将收取的会费逐级上交获得返利和晋升,三人均已晋升为代理员级别。林某发展下线300余人,袁某发展下线150余人,向某怀发展下线110余人。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某发展下线的人数仅近百人,公诉机关指控其发展下线的人数不实,被告人林某系从犯,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袁某虽然进行了宣传并发展了下线,但其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应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某怀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向某怀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无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林某、袁某、向某怀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积极参加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其行为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林某发展下线的人数仅近百人,公诉机关指控其发展下线的人数不实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林某、袁某、向某怀的供述及其记录与其他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林某发展下线的人数为300余人,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袁某虽然进行了宣传并发展了下线,但其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应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向某怀的辩护人所提向某怀不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某、向某怀加入“中国人际网”(国网)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并将收取的会费逐级上交获得返利和晋升,三人均已晋升为代理员级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和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均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被告人林某、袁某、向某怀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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