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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19亿元,南京一90后获刑六年处罚金30万元

2020-11-06 09:18󰄲0 󰋇 11063 次

  通过公司出售理财产品的方式,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9.15亿余元,而相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竟是一名“90后”……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对被告人夏某麒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万元的原审判决。

  夏某麒的母亲周某因犯集资诈骗罪,此前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万元。

  出售理财产品

  以高收益变相吸收资金

  2013年8月以来,周某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成立南京诺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白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上述公司成立以后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从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等名义,通过业务员散发传单、口口相传、召开理财推介会等方式宣传“苏才系列票据投资基金”、“南京远洲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根据此前警方发布的通报,周某等人以出售理财产品的方式,以12%-13%的年化收益率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截至2019年7月,该案共逮捕35人,取保候审111人。南京中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周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万元,法院同时责令其以10万余元为限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2013年8月至2017年4月,周某之子夏某麒作为诺信公司、白杉资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合伙人,先后担任企划部经理等职务,参与公司具体管理,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收付公司融资款,其间公司通过各业务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9.15亿余元。2018年8月,夏某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刑事裁定书显示,夏某麒是一名“90”后,住在南京市江宁区,2013年时仅19岁。2018年时,他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数额巨大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该案一审时,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麒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系共同犯罪;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

  秦淮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夏某麒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夏某麒以其参与犯罪数额内所造成的损失为限,连带退赔各集资参与人损失。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一审宣判后,夏某麒不服,提出上诉。

  据悉,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上诉人夏某麒及其辩护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

  关于上诉人夏某麒及其辩护人提出夏某麒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夏某麒主动到案后,未对其在白杉公司非法集资过程中担任企划部经理等高管职务以及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等主要犯罪事实作如实供述,不符合自首认定条件。南京中院认为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南京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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