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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天津天狮传销组织覆灭记

2020-11-09 09:11    来源:反传销网󰄲0 󰋇 22133 次

  韦华民,别名韦东旭,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5********,壮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村**号)。韦华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缪海潮,别名缪泽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江苏省东台市**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村**组**号)。缪海潮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周定锋,别名周滨,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4********,壮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村**号)。周定锋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李某甲,别名李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上海市宝山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组**号)。李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蓝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7********,壮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家园**期**幢**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城**镇**路**号)。蓝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陈俊江,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刘河镇**村**号)。陈俊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李春意,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小区**幢**楼(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乡**村**)。李春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陆昌军,别名陆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9********,布依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镇**村**组**号)。陆昌军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范某甲,别名范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80********,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海安市**镇**村**组**号。范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吴某甲,别名吴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92********,苗族,初中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施秉县**镇**村**组)。吴某甲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李大宾,别名李尘,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李大宾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洪某甲,别名洪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洪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李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1********,汉族,小学文化,住南通市港闸区**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镇**村)。李某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闫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8********,汉族,大专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街**号。闫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杨某甲,别名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南通市港闸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镇**村**号)。杨某甲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该局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楚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31995********,汉族,大专文化,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小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楚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杨某丙,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镇**村**号。杨某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杨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杨某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通市港闸区**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县**镇**村**组)。盛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9********,汉族,小学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县**乡**村**号)。袁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11981********,汉族,中专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都市**镇**村**组)。龚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高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94********,汉族,大专文化,住南通市崇川区**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号)。高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3月14日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李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云梦县**乡**村。李某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执行逮捕。

  常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11989********,汉族,大学本科,住江苏省东台市**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常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韦华民、缪海潮、陈俊江、李春意、陆昌军、李大宾、闫某某、杨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周定锋、李某甲、蓝某某、范某某、吴某某、洪某某、李某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楚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盛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龚某某、高某某、李某丁涉嫌非法拘禁罪,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先后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至2018年12月8日间,韦华民、周定锋、缪海潮先后为大老总,结伙在浙江省嘉兴市、江苏省常州市、南通市等地,组织、领导以推销“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产品(实际无产品)为幌子,以谈男女朋友、介绍工作等名义,引诱、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骗取他人财物。李某甲、蓝某某、范某某为小老总,陈俊江、李春意、陆昌军、吴某某、李大宾、洪某某、李某丙、闫某某、杨某甲为大、小主任,在任职期间协助大老总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韦华民、缪海潮、陈俊江、李春意、陆昌军、李大宾、闫某某、杨某甲、楚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盛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龚某某、高某某、李某丁对被害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2013年12月,韦华民在浙江省嘉兴市发起设立了以韦华民为大老总的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传销组织在浙江省嘉兴市发展运作一段时间后迁至江苏省常州市发展运作。2015年1月,韦华民任命周定锋为大老总,该传销组织发展为分别由韦华民、周定锋任大老总的两个传销分支进行运作。2016年7月,周定锋让时任传销分支的小老总缪海潮带领了一部分传销人员从江苏省常州市转移至南通市港闸区发展运作,形成周定锋、缪海潮传销分支,缪海潮对外仍以周定锋传销分支下面的小老总身份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但实际上周定锋已任命缪海潮为大老总,缪海潮在南通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归缪海潮所有。被告人周定峰则带领其传销分支内的另一部分传销人员、韦华民带领其传销分支内传销人员继续在江苏省常州市发展运作。

  2018年左右,韦华民、周定锋带领传销人员陆续从常州迁至南通发展运作,2018年8月,周定锋对外宣布缪海潮为大老总。传销组织通过上述裂变式发展,先后在浙江省嘉兴市、江苏省常州市、江苏省南通市等地不断发展壮大。周定锋作为缪海潮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对缪海潮团队进行管理。韦华民作为发起者对整个团队进行管理。传销分支之间相互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互相配合,密不可分。周定锋成为大老总后,其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归周定锋所有,与韦华民资金不再关联。缪海潮成为大老总后,其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归缪海潮所有,与周定锋资金不再关联。

  该传销组织在发展运作过程中,假借“天津天狮”名义,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每份份额人民币3900元,无具体商品,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的份额作为计酬依据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根据发展的人员及购买的份额确定不同的层级,实施“五级三晋升制”,“五级”由下往上分别为:业务助理(1-2份)、业务代表(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392份)、业务铜狮(393份以上)。

  “三晋升”分别为助理升到主任,主任升到经理,经理升到铜狮。传销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对传销参加者实行家庭式集中居住管理模式。大老总负责整个传销组织的策划、管理、协调、宣传、培训。大老总下面设有小老总、大主任、小主任。每个传销窝点由小主任负责对窝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宣传、培训、协调等各项工作。管家负责保管寝室的钥匙,对传销人员的随身物品收走集中保管。大主任负责管理几个小主任,向大老总请示汇报传销活动事项,并向小主任传达大老总的工作要求,将收取的传销资金交给大老总。小老总负责传销组织的宣传、培训。传销组织设定了诸多传销术语,如提激情(不停的给新人规划未来,让他们对传销组织有信心)、负面(警察来查)、坐寝(大小主任去其他寝室给新人聊天洗脑)、压阵(大小主任去其他寝室对比较难搞定的新人谈话,让对方安心留在传销组织)等。

  韦华民通过名为“强者无敌,勇者无惧”的钉钉群指挥、管理传销运作。为了传销组织发展运作,韦华民任大老总,韦华民任命了蓝某某做小老总,任命陆昌军先后做小主任、大主任,任命缪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做小主任、大主任,任命刘某甲(另案处理)先后做小主任、大主任,任命杨某甲做小主任。以上小老总、大主任、小主任的任命均是为了传销发展运作,而非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级别来任命。

  缪海潮通过名为“超能勇士”的钉钉群指挥、管理传销运作。为了传销组织发展运作,周定锋作为大老总任命缪海潮为大老总,缪海潮任命范某甲、李某甲先后做主任、小老总,任命李春意、陈俊江、吴某某先后做小主任、大主任,任命李大宾、洪某某、李某丙、闫某某先后做小主任。以上小老总、大主任、小主任的任命均是为了传销发展运作,而非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和级别来任命。

  韦华民任大老总期间,该传销组织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332人(其中韦华民分支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共计116人,周定锋、缪海潮分支参与传销活动人员216人), 整个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430400元(其中韦华民分支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共计人民币1209000元,周定锋、缪海潮分支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共计人民币3221400元)。周定锋任大老总期间,整个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4410900元(其中韦华民分支1189500元,周定锋、缪海潮分支3221400元)。缪海潮任大老总期间,整个传销组织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740100元(其中韦华民分支518700元,周定锋、缪海潮分支3221400元)。

  李某甲于2013年5月加入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系业务经理级别,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担任小老总职务。蓝某某于2016年6月加入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系业务经理级别,2017年8月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担任小老总职务,伪装成功人士,欺骗更多人加入传销组织。范某甲于2011年5月加入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系业务经理级别,2015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担任小老总职务。李某甲、蓝某某、范某某利用担任小老总职务,协助大老总在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培训作用。

  吴某甲于2013年加入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系业务主任级别,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3日期间担任大主任职务,后离开传销组织。2018年11月4日至2018年12月8日又重新回到传销组织,担任小主任职务。李春意于2015年12月加入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系业务主任级别,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3日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2017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底担任大主任职务(吴某甲离开后,李春意接班做了大主任)。陈俊江于2016年3月加入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系业务主任级别,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14日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2018年9月底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担任大主任职务(李春意离开后,陈俊江接班做了大主任)。

  陆昌军于2013年1月加入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系业务主任级别,2017年3月至2018年9月21日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担任大主任职务(2018年9月21日大主任缪某某被抓获,陆昌军接班做了大主任)。吴某甲、李春意、陈俊江、陆昌军在传销活动中,利用担任大主任、小主任职务,协助大老总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作用。

  李大宾于2015年1月加入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系业务主任级别,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洪某甲于2016年12月加入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系业务主任级别,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李某丙于2017年1月加入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系业务主任级别,2018年1月22日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

  闫某某于2017年11月加入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系业务主任级别,2018年06月10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杨某甲于2016年7月31日加入假冒“天津天狮”传销组织,系业务主任级别,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担任小主任职务(2018年9月21日小主任刘某甲被抓获,杨某甲接班做了小主任)。李大宾、洪某某、李某丙、闫某某、杨某甲在传销活动中,利用担任小主任职务,协助大主任、大老总在传销组织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作用。

  2018年12月8日,韦华民在南通市港闸区**中国银行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缪海潮、李某甲、陈俊江、陆昌军、吴某某、洪某某、李某丙、杨某甲在南通市港闸区**酒店二楼会议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蓝某某在无锡梁溪区**家园**期**幢**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李大宾在南通市港闸区**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2月9日,周定锋在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崇学路交界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月21日,范某甲在河南省荥阳市**镇**农贸市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2月22日,李春意在湖北省云梦车站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3月7日,闫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机场安检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现金人民币136084.85元(其中扣押沈某某现金人民币1750元、孙某甲现金人民币35560元,韦华民现金人民币525元、韩某某现金人民币3150元、汪某某现金人民币3990元、孙某乙现金人民币1330元、喻某某现金人民币525元、无主现金9607.4元、高某某现金人民币8960元,李某丁代哥哥李春意退赃人民币12000元、范某某退赃人民币19000元,扣押缪海潮62179930001********邮政储蓄银行卡内资金人民币39687.45元),

  扣押缪海潮苏JQ****奥迪Q5轿车一辆;冻结缪海潮在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台南支行623066613100********银行卡内资金人民币5935元,冻结常某某在江苏省东台农村商业银行台南支行62306661310********银行卡内资金人民币46941元,冻结李大宾62155811110********工商银行秦灶支行银行卡内资金人民币37140.52元,冻结常某某在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持有份额4079.71份;查封缪海潮、常某某共有的位于江苏省东台市**路**号**华庭**幢**室不动产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依法扣押、冻结、查封文书,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钉钉群聊天记录截屏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邰某某、韩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韦华民、缪海潮、周定锋、李某甲、蓝某某、范某某、陈俊江、李春意、吴某某、陆昌军、李大宾、洪某某、李某丙、闫某某、杨某甲的供述;

  4.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等。

  二、非法拘禁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间,韦华民、缪海潮通过授意、指使或听取汇报等方式,由李春意、陈俊江、陆昌军、李大宾、闫某某、杨某甲、楚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盛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龚某某、高某某、李某丁、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刘某乙(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单独或伙同他人,分别在南通市港闸区**花苑、**佳苑、**新城、**世家、**锦园、南通市崇川区**家园等传销窝点通过暴力威胁、强行收取随身物品、限制活动范围等方式对被害人方某某、刘某丙、陈某某、石某某、何某某、李某戊、寇某某进行非法拘禁。

  其中韦华民参与实施4起,缪海潮参与实施3起,陈俊江参与实施2起,李春意参与实施2起,陆昌军参与实施2起,李大宾参与实施2起,闫某某参与实施1起,杨某甲参与实施1起,楚某某参与实施2起,杨某丙参与实施1起,杨某丁参与实施1起,盛某某参与实施1起,王某某参与实施1起,袁某某参与实施1起,龚某某参与实施1起,高某某参与实施1起,李某丁参与实施1起。具体如下:

  1.2017年9月27日,被害人方某某被骗至陈俊江管理的南通市港闸区**花苑传销窝点。李某丁、楚某某在被害人方某某意欲离开时将其按倒在地上,并强行收走其随身物品。李某丁根据陈俊江的安排担任被害人方某某的师傅,对被害人方某某进行上课洗脑,并通过贴身看管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楚某某负责晚上守夜。被害人方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陈俊江作为传销窝点的小主任,负责管理寝室传销人员。楚某某作为该传销窝点管家,负责保管寝室钥匙。陈俊江将被害人方某某的情况汇报给大主任李春意、大老总缪海潮。2017年10月19日,被害人方某某乘在银行取钱之际逃离传销组织。

  2.2018年4月10日17时许,被害人刘某丙被骗至李大宾所管理的南通市港闸区**佳苑传销窝点。楚某某充当黑脸角色,强行收走被害人刘某丙的随身物品。李春意从其他传销窝点调请了杨某丙前来做刘某丙工作。杨某丙、楚某某用刀威胁恐吓被害人刘某丙,并用绳捆绑被害人刘某丙。闫某某、被告人汪某某(另案处理)充当师父、白脸角色,对被害人刘某丙进行安抚,后通过贴身看管的方式限制被害人刘某丙的人身自由。被害人刘某丙被非法拘禁期间,李大宾作为传销窝点的小主任,负责管理寝室传销人员。楚某某作为该传销窝点管家,负责保管寝室钥匙。李大宾将被害人刘某丙的情况汇报给大主任李春意、大老总缪海潮。2018年4月11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丙被送离传销窝点。

  3.2018年7月19日,被害人陈某某被夏某某(另案处理)骗至缪某某(非法拘禁罪已判决)所管理的南通市港闸区**新城**幢**室传销窝点,被害人陈某某发现此处系传销窝点后欲离开,刘某甲(非法拘禁罪已判决)、夏某某等人对其予以阻拦并强行没收随身物品,通过辱骂、恐吓的方式迫使被害人陈某某服从管理。缪某某安排夏某某、杨某戊(另案处理)对陈某某进行看管,被害人陈某某外出放风由刘某甲、夏某某等人陪同。被害人陈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缪某某、刘某甲负责将陈某某的情况汇报给大老总韦华民。2018年08月01日,被害人陈某某趁看管人员不备,从十楼爬落水管逃离传销组织。

  4.2018年8月21日下午,被害人石某某被刘某乙(非法拘禁已判决)骗至缪某某所管理的南通市港闸区**世家**幢**室传销窝点,石某某发现此处系传销窝点后欲离开,缪某某、刘某乙、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其予以阻拦并强行没收随身物品。缪某某安排刘某乙、秦某某等人对被害人石某某进行看管,外出放风时由刘某乙、秦某某等人跟随。期间,刘某甲多次经上级安排至该窝点对被害人石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服从管理。被害人石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缪某某、刘某甲负责将被害人石某某的情况汇报给韦华民。2018年09月12日,被害人石某某趁看管人员不备逃离。

  5.2018年09月07日上午,被害人何某某被陆昌军骗至缪某某所管理的南通市港闸区**世家**幢**室传销窝点,被害人何某某发现此处系传销窝点后欲离开,缪某某等人阻拦并强行没收其随身物品,刘某甲经上级安排至该窝点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威胁、恐吓迫使其服从管理。期间,缪某某安排刘某乙对被害人何某某进行看管,洗澡、睡觉、外出、通话均在刘某乙的看管下进行。被害人何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缪某某、刘某甲负责将被害人何某某的情况汇报给韦华民。2018年09月12日,该传销窝点被查处后被害人何某某获救。

  6.2018年10月30日,被害人李某戊被陆昌军骗至其管理的南通市港闸区**锦园**幢**室的传销窝点。被害人李某戊发现此处系传销窝点后欲离开,遭到陆昌军、杨某甲等人的阻拦,并被强行收走随身物品。被告人杨某戊(另案处理)根据陆昌军的安排充当被害人李某戊的师父,对被害人李某戊上课洗脑,并通过贴身看管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害人李某戊在外出放风时由陆昌军、杨某戊等人跟随看管。被害人李某戊被非法拘禁期间,陆昌军、杨某甲分别为传销窝点的大主任、小主任,负责将被害人李某戊的情况汇报给大老总韦华民。2018年11月14日,被害人李某戊被送离传销窝点。

  7.2018年11月23日,被害人寇某某被高某某骗至李大宾管理的南通市崇川区**家园**幢**室传销窝点。被害人寇某某发现此处系传销窝点后欲离开,遭到袁某某、盛某某、王某某、龚某某、杨某丁等人的阻拦,并被强行把倒在地,后被强行收走随身物品。王某某在李大宾的安排下充当被害人寇某某的师父,对被害人寇某某上课洗脑,并通过贴身看管的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盛某某、杨某丁负责晚上守夜。被害人寇某某在外出放风时由王某某、高某某等人跟随看管。被害人寇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李大宾作为该窝点小主任,负责管理寝室传销人员。杨某丁作为该传销窝点管家,负责保管寝室钥匙。李大宾负责将被害人寇某某的情况汇报给大主任陈俊江、大老总缪海潮。2018年12月8日,被害人寇某某在南通市港闸区**酒店被民警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钉钉群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杭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刘某丙、陈某某、石某某、何某某、李某戊、寇某某的陈述;

  4.韦华民、缪海潮、李春意、陈俊江、陆昌军、李大宾、闫某某、杨某甲、楚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盛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龚某某、高某某、李某丁、缪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刘某甲(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刘某乙(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刑)的供述;

  5.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及搜查照片等。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常某某在明知其丈夫缪海潮从事传销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根据缪海潮的授意,于2016年11月14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利用其持有使用的工商银行卡(户名常某某,卡号62155811090********)接受缪海潮实际控制的工商银行卡(户名李大宾,卡号62155811110********)转账的传销资金936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常某某、韦华民、周定锋、缪海潮、李某甲、陈俊江、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等。

  本院认为,韦华民、缪海潮、周定锋、李某甲、蓝某某、陈俊江、李春意、陆昌军、范某某、吴某某、李大宾、洪某某、李某丙、闫某某、杨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韦华民、缪海潮、陈俊江、李春意、陆昌军、李大宾、闫某某、杨某甲、楚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盛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龚某某、高某某、李某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将资金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韦华民、缪海潮、周定锋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李某甲、蓝某某、陈俊江、李春意、陆昌军、范某某、吴某某、李大宾、洪某某、李某丙、闫某某、杨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非法拘禁罪中,被告人韦华民、缪海潮、陈俊江、李春意、陆昌军、李大宾、闫某某、杨某甲、楚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盛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龚某某、高某某、李某丁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华民、缪海潮、陈俊江、李春意、陆昌军、李大宾、闫某某、杨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吴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韦华民、缪海潮、周定锋、李某甲、蓝某某、陈俊江、李春意、陆昌军、范某某、吴某某、李大宾、洪某某、李某丙、闫某某、杨某甲、楚某某、杨某丙、杨某丁、盛某某、王某某、龚某某、袁某某、高某某、李某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荣

  张勇

  2019年7月24日

  附:

  1.韦华民、缪海潮、周定锋、李某甲、陈俊江、李春意、吴某某、陆昌军、李大宾、洪某某、李某丙、闫某某、楚某某、高某某、李某丁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杨某丁、盛某某、王某某、袁某某、龚某某现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蓝某某、范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常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6册、审计报告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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