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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非法交易活动

2021-01-27 11:28    来源:长宁发展改革󰄲0 󰋇 12354 次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非法交易活动

  1.我国目前明令禁止任何虚拟货币交易。

  2.任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均属非法。

  3.任何交易平台都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4.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保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代币和“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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