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破获“乐存币”虚拟货币传销案 将追究骨干人员刑事责任
2月4日鹰鉴获悉,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对“乐存币”虚拟货币传销案提起公诉。鹰鉴了解到,被告人王某甲、林某因在该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培训、管理等职责触犯了刑法。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飞通过他人,率先了解到“乐存大健康理财基金”网络传销平台,遂在乐清市及其他地方积极发展该网络传销平台下线。
2019年3月起,陈某飞伙同王某某、王某、陈某以及被告人林某等人在乐清市城南街道丹霞嘉园A栋901室成立工作室,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乐清市柳市镇柳江北路28号金叶大厦302室成立工作室,还组织人员到杭州、温州等地宣传和发展。
陈某飞等人借由“乐存大健康理财基金平台”推广该平台虚拟币NBY乐存币,对外线下通过授课、面谈,线上通过微信群聊等方式,结合区块链概念宣称NBY乐存币是目前唯一的公共区块链,具备安全、交易量庞大、有实体经济做依靠、资金随意进出等优势,以投资NBY乐存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和发展下线可以获得下线收益分成等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NBY乐存币。
2019年8月底,“乐存大健康理财基金”网络传销平台使用的“Le Cun”APP出现提现和登陆困难,参与人员纷纷质疑该平台,陈某飞等人同样怀疑过平台有问题,但却严禁微信群成员在群里发负面质疑消息,并告知参与传销人员是系统升级。
2019年10月,陈某飞等人宣称的“Le Cun”升级版“C-BOX”平台上线,所有参与人员的资产均被放大三、四倍,但取出资产需要额外投入资金,投入100%资产,取出110%资产,七天内只能操作一次,还要抢单,至2019年11、12月份,C-BOX平台关闭。
“乐存大健康理财基金平台”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按照参与人员各自发展的人数来确定人员的等级地位。会员发展人员后下线达10层,且总资金达到20万元美元属于一星会员,发展3条线且每条线上产生一名一星会员则升级为二星会员,发展3条线且每条线上产生一名二星会员则升级为三星会员,发展3条线且每条线上产生一名三星会员则升级为四星会员,最终升级为全球合伙人。
每个被发展进入该基金平台的成员,需以至少购买500美元NBY乐存币获得加入资格,注册账号。同一人可以使用多个手机号码注册多个账号形成多个层级。
该网络传销平台通过静态的基金收益和动态的发展下线获取利益两条线,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收益规则规定,投资500美元,30日收益8%到12%;投资3000美元,45日收益10%到15%;投资10000美元,60日收益15%到20%。
会员每发展1名下线,可获得下线成员理财收益的100%;直接发展3名下线,可获得下2-5层所有成员理财收益的10%;直接发展5名下线,可获得下2-10层所有成员理财收益的10%;成为一星会员,可获得所有下线成员理财收益的5%;成为二星会员,可获得所有下线成员理财收益的10%;成为三星会员,可获得所有下线成员理财收益的15%;成为四星会员,可获得所有下线成员理财收益的20%。
截至案发,以陈某飞为首的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人员130人以上,层级达9级,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至少16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林某伙同陈某飞等人,以陈某飞为首,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支付投资款为名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其中王某甲在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林某在传销组织中承担宣传、培训、管理等职责,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