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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护贫保险”特大传销头子“龙会长”获刑6年半

2021-03-03 08:59󰄲0 󰋇 26243 次

  2019年无数次揭露“中国梦护贫保险”是传销,是诈骗。目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月26日公布了“中国梦 护贫保险”特大传销总头子詹德农等人的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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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月,被告人詹德农以网名“中央苏区龙会长”、“龙会长”、“龙大富”、“龙肖笑”等虚拟身份,策划创设了“中国梦护贫保险”项目,并虚构该项目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支持,利用微信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引诱、发展人员加入。同年3月,大批人员开始加入该项目。

  被告人詹德农策划的护贫保险项目分为三种模式,分别是300元买10年的护贫保险、900元买30年的护贫保险、1800元买60年的护贫保险(实际运行中绝大多数会员加入了1800元的项目),参加者分别交纳300元、900元或1800元即可成为会员。詹德农承诺加入“1800元”模式的会员能免费到港澳云南等地旅游,会员介绍他人入会,可获得下三级的返利,进入微信红包群抢红包,且一年后能分得2000万元。

  “1800元”模式的返利方式为介绍他人交纳1800元入会,介绍人可获利900元,介绍人的上一级获利300元,介绍人的上两级获利200元,剩余400元全部转给詹德农。交纳1800元入会后即为总代理,会员若成功介绍4人入会,并单独向詹德农交纳132.6元,晋升为全国总代理,总代理和全国总代理报单数有限制,全国总代理单独向詹德农交纳一定款项后,可以获得特免权,即可每天无上限发展会员并报单。

  其中,晋升全国总代理时詹德农又结合了“688元易途旅游”模式,即上一级返利300元、上二、四、六级返利20元、上三、五级返利100元。传销模式运营期间,为便于管理,詹德农要求所有下级均按照统一格式微信报单、一级级报送,并由享有特免权的会员通过微信上报给其昵称为“中央苏区龙会长”的微信。期间,被告人李某秀通过微信积极宣传推广护贫保险项目,并建立、管理会员微信学习群、红包群,给詹德农操作该项目提供支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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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赵某霞缴纳1800元加入护贫保险项目。次日,赵某霞介绍被告人李某喜等人加入,后李某喜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同年5月,赵某霞向被告人詹德农交纳4000元后获得特免权,并成为詹德农的直接下级。截至案发,詹德农共发展会员134643人,层级35级,该项目经营总额242357400元,经营收入总额5754万多元,收入余额4747万多元,赵某霞共发展下线会员523人,层级11级。李某喜共发展下线会员281人,层级10级。

  被告人詹德农在操作护贫保险过程中,其利用本人或亲属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收取会员费用。案发后,惠民县公安局对上述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的款项进行了冻结,同时依法扣押詹德农笔记本电脑一台、用传销资金购买的金色项链一条、有关“中国梦护贫保险”资料一宗,扣押詹德农、李某秀手机十三部、涉案资金2238万多元等物品,扣押赵某霞手机二部、记录“中国梦护贫保险”的材料一宗以及非法所得现金13240元,扣押李某喜手机二部以及非法所得现金10700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詹德农、李某秀、赵某霞、李某喜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詹德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秀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且是从犯,愿意接受处罚,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霞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愿意接受处罚,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喜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愿意接受处罚,应减轻处罚。

  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8)苏1311刑初45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詹德农宣告缓刑部分。

  以被告人詹德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1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李某秀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赵某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李某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涉案传销资金5754万多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詹德农、李某秀、赵某霞不服,提出上诉。

  关于上诉人詹德农辩护人提出“詹德农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申请对其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詹德农自行设计涉案项目运作模式并通过微信等宣传、推广该项目,且其实施涉案行为时仍在缓刑考验期内,其按期向矫正机关报告情况;其能够正常参与法庭审理、独立发表辩解意见;其同监室人员、管教人员亦均证实其表现正常、思路清晰;侦查阶段其亲属的证言仅证实其脾气暴躁,故并无证据显示其有精神疾病,对辩护人所提××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量刑适当,对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及抗诉理由均不予采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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