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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式诈骗案 两名骨干被判刑

2021-03-09 08:01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0 󰋇 10048 次

  随着各地严打传销,新闻媒体的曝光,异地、聚集型传销组织有部分为维持发展,有部分传销组织转型为网络电信诈骗团伙。以传销模式管理人员,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再编造“家人生病”、“日程生活开销”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要钱的手法进行诈骗。

  3月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两名被告人加名为“香港绿之韵”传销组织,后转型为诈骗团伙,两名被告人编造“家人生病”、“日程生活开销”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要钱的手法进行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1、王某娟及向某、叶某、王某1、杨某、罗某、易某、张某、陈某、徐某、李某3、李某4、袁某、王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河北省沧州市等地加入名为“香港绿之韵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于2019年2月转移至山东省德州市发展。

  2018年以来,该组织内所有成员均采用冒充女性通过婚恋交友网站搭识被害人后,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再编造“家人生病”、“日程生活开销”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要钱的手法进行诈骗。诈骗所得资金由实施诈骗的成员自愿购买组织内份额或日常花销。其中,被告人李某1、王某娟作为该组织普通成员,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1通过微信搭识居住在浙江省金华市的被害人李某2,冒充名为“李优”的未婚女性,逐步以谈恋爱为名,以家人生病、购买机票等理由向李某2索要资金。被害人李某2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向被告人李某1转账50次,共计32472.3元。上述赃款供李某1购买传销组织份额或日常花销。

  2.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娟通过“伊对”APP搭识居住在河北省邯郸市的被害人霍某,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霍某资金。被害人霍某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先后向被告人王某娟转账59次,共计43879.11元。王某娟通过微信向霍某转账2次,共计552元。上述赃款供王蕊娟购买传销组织份额或日常花销。

  另查明,2019年6月以来,该组织人员易某涛(男,另案处理)通过上述相同手法,诈骗居住在无锡市滨湖区的被害人戴某人民币8620元以及价格为5238元的iPhoneXR手机1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王某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李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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