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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陵县法院审理一起特大传销案 “中安食”两名传销头目被判7年

2021-03-30 08:11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0 󰋇 15250 次

  3月2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传销案,该传销组织打着国家平台的旗号,以销售茶叶、奶粉等产品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被告人张强为“中安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阳为“中安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被告人刘某阳注册成立中安食食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食”公司),2018年1月22日该公司法人由被告人刘某阳变更为被告人张某。

  “中安食”公司以其官方网站、中国安全食品交易中心网站及“安食众品”APP为依托,打着国家平台的旗号,设计了销售茶叶、奶粉等产品的报单网站、“安食众品”APP及平台后台管理网站,实现对会员的管理、采购商品、代金券(健康券、中安食券)查询、退款(提现)等功能,通过上述报单网站以销售茶叶、奶粉等产品的方式发展会员。

  要求参加者购买1000元以上商品成为会员,并根据发展下线的多少和成员投资业绩形成从办事处、服务中心到普通会员的不同层级,并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张某与刘某阳约定,成立办事处收取的最低50万元的费用中,“中安食”公司和刘某阳各分45%,剩余10%奖励介绍人。2018年6月2日,“中安食”公司对公账户向刘某阳的个人账户分两笔转入传销活动获利150万元。

  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张某、刘某阳等人发展武长春等人先后在潍坊、临沂、青岛、金华、绍兴、广元、南充、淄博等地建立11家办事处、20余家服务中心,共发展会员3285人,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13155374元。

  被告人张某为“中安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阳为“中安食”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二人系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阳、张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成为会员,并根据发展下线的多少和成员投资业绩形成从办事处、服务中心到普通会员的不同层级,并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投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二人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两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刘某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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