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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供消费共享服务为名骗取财物 宿州一女子组织传销发展“下线”470余人

2021-04-14 14:46    来源:安徽网󰄲0 󰋇 9687 次

  宿州一女子伙同他人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组织传销活动,至案发,直接及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约470余人。4月13日,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该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起诉书。

  被告人赵某甲,女,安徽省宿州市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斯某某、庄某某、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成都共同策划,以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非法设立“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网络平台,筹建了“**共享经济组织”,为发展更多会员投资,利用网络媒体等各种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2016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斯某某、宋某某以“示范中心”为**共享经济组织总部,网上创建“**共享商城”,并向下发展28个产业中心(也称为“运营商”),参与人员在向总部缴纳100万至600万元不等费用(总部会按照每天万分之六的比例返还)获得加入资格,即可成为某条产业中心的运营商,并获得该产业中心的网络运营系统端口和经营权。运营商可自行发展其经营的产业中心的省、市和区县三级代理商,代理商每月可获得其区域内的业绩奖励。28个产业中心运营商均采用总部规定的通用营销模式,即发展人员按照11.7%的比例在线下进行缴费,即享有100%的资产配额。

  付款七天后平台开始返利,每天按照万分之六的固定比例进行“分红”,每天的分红以积分的形式计入个人账户,积分与人民币等值,经过4年6个月19天的“分红”,会员便可享受100%的总资产。现金积分达到500分以上便可以提现,在提现时候要扣除5%的手续费,20%的积分(只能用于共享商城消费或购买公司原始股),总共扣除25%的积分。

  同时,各级代理商、合伙人、会员推荐普通会员加入后分别将会获得不同比例的推荐奖和管理奖。

  被告人王某甲(已判刑)于2017年7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取得了**共享总部授权的食品产业运营中心的总代理(即“食品”产品中心运营商),之后王某甲发展被告人赵某甲为直接下线,两人按照总部要求在宿州成立“安徽**公司”,由赵某甲担任法人代表,王某甲出任董事长,两人以该公司为依托,通过建立微信群、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向亲友及社会群众宣传、推广该公司的经营理念及模式,拉拢亲友、社会群众加入到**共享项目中,并按规定缴纳费用。至案发,被告人赵某甲直接及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约470余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与王某甲(已判刑)在宿州成立安徽**共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假借发展共享经济的名义,通过微信等进行宣传,以提供消费共享服务为名,引诱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直接及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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