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他人到南京参与传销活动 “1040”传销组织一名骨干被公诉
4月22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加入的名为“1040阳光工程连锁经营”组织不生产销售商品、不提供服务,系“拉人头”式收取加入资格费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规定,参加者必须缴纳人民币(下同)3800元购买1份“份额”才能加入该组织,最高缴纳69800元购买21份“份额”,并宣传投资69800元,回报可达1040万元。
该组织实施五级三晋制,参加者根据自己购买及发展的下线购买的“份额”层层累计提升级别,并收取返利。该组织将成员分散到团队(经理室)进行管理,团队(经理室)由老总领导,团队(经理室)内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等职务,负责本团队(经理室)传销人员开展传销活动,以及与其他互动团队(经理室)进行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日常组织、管理活动。
2019年6、7月至2020年7月期间,该团队(经理室)租住于南京市江宁区盛江花苑等地开展活动。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6年期间加入该团队(经理室),并发展何某甲(已判刑)为其下线。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担任该团队(经理室)自律总管。任职期间,根据安排与其他经理室进行自律检查等工作。
2020年7月该团队(经理室)被查获时,查明时任大总管为何某甲的该团队(经理室)与邵某某经理室、金某某经理室、霍某某经理室(均另案处理)等经理室进行相互自律检查、能力和经晨业务学习等,该4个经理室有传销人员共计90人以上。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6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组织、领导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名的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份额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