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头目2014年搞返利模式传销2020年才被抓
2014年搞返利模式传销2020年才被抓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传销头目2014年搞返利模式传销2020年才
被告人张某某,女, 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011961********,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信阳市平桥区**街**胡同**号楼**号,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朱某某(另案处理)在信阳市浉河区**大厦注册成立信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以朱某某为首成立“**”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某2017年5月加入**公司并积极为**公司发展传销参与人员, 2018年3月成为**公司大区总监,该组织以购买“**”等产品为幌子,诱使参加者继续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且会员发展新会员能得到新会员购买产品金额10%的积分返利,积分可提现,也可以在安装“**”一卡通的商店内消费,所在团队的大区总监可得新会员购买产品金额17%的现金奖励。截止案发,被告人张某某在**发展层级11级,直推33人,总推1433人;在**发展层级3级,直推3人,总推7人;在**发展层级1级,直推5人,总推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子平
检察官助理:曾建秋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和鉴定报告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