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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黄金”因涉嫌传销关联公司账户再遭法院冻结

2021-06-15 08:44    来源:反传防骗卫士󰄲0 󰋇 55842 次

  6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一则《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其他行政裁定书》,据《裁定书》显示:

  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处被保全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旗珠宝有限公司、翰林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涉嫌传销一案中,为防止被保全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旗珠宝有限公司、翰林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XXXXXXXXXXXXXXXX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愿意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在XXXXXXXXXX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XXXXXXXXXXXXXXXXXX)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保全人深圳市新旗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三、冻结被保全人翰林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保全金额以XXXXXXXXXXXXXXXXX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XXXX元,暂由申请保全人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担(待行政处理作出后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曾因传销被冻结7000万元

  2020年8月27日,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

  经审查,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翰林金业(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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