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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这样吹产品了,理想科技受到处罚并作为违法典型案例被曝光

2021-07-18 09:13    来源:南大门健康研究所󰄲0 󰋇 50917 次

  南大门视界了解到,7月15日,广州市对外曝光了2021年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通告中,市场监管局宣布公开典型案例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实现以案释法、以案促治。 此外,广州市市场监管局还表态将继续强化对重点领域广告监测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维护全市广告市场秩序。 根据公开案例描述,当事人理想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销售“理想 鲜三七口服液”保健食品、“理想 三七花甜睡片”普通食品等,图文详情页有“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易使消费者将所推销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内容及虚构伪造无法验证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对此,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9.6万元的行政处罚。 天眼查显示,理想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0人日,实缴资本220.5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焦少良,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百分百控股大股东。商务部网站显示,理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获取直销牌照,投资者焦少良出资比例占5%,云南龙润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95%。目前理想科技集团的直销区域分支机构为4个,服务网点34个,直销产品2类31种,直销培训员2人。 理想这则典型违法案例,让南大门视界想起了前不久一个自媒体公号发文称,在他们一篇卖山药的电商文中,描述时说山药具有“主治脾胃受损、增强脾胃”的功能,因而受到了监管部门的通知。通知称这句话违反了广告法,因为食物不能具备药物疗效,除非有依据。好在监管部门念他们情节轻微+初犯,只让其“责令整改”。这个自媒体从此颠覆了对广告法的认知,不得不认真学起广告法来。 当时看到这篇文章,我们不得不感叹现今广告法之严,监管力度之大,更加深刻了解到广大企业如果不好好深入学习一下广告法,稍有不慎就会踩到雷。比如 腾讯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及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被罚了20w, 瓜子二手车因为成交量遥遥领先,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罚1250w 环视互动服务杜蕾斯期间,拿高考做色情营销,被罚80w 苏泊尔“全静音破壁机”,“始终静音”为虚假宣传,被罚348w 锤子手机“全球第二好用的智能手机”被判违规,公开更正 茅台以前叫国酒茅台,违反广告法,后改成贵州茅台 。。。。。。而向来作为虚假违法广告发布重灾区的医药保健领域,受到处罚更是比比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是这么规定的: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由见及此,南大门视界梳理了一下理想科技这次被处罚的来龙去脉,供广大保健品广告从业人员参考,引前车之鉴,发后车之师。 南大门视界发现,据此前这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情显示,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管中发现理想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涉嫌在其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上发布涉及疾病治疗的食品广告。 2020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理想科技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由该公司公共事务中心总监陪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陪同检查人员提供一台笔记本电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上在售产品的情况,发现“理想鲜三七口服液”、“理想三七花甜睡片”、“百废清复合果蔬汁饮料”和“益妙保尔胶囊”四款产品的图文详情宣传页面涉及疾病治疗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对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上述产品的图文详情进行截图并打印,由陪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产品在售,也未发现上述产品的库存。 2020年9月29日,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仅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上销售上述4款产品,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许可事项不包括网络经营。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实施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一宗罪:夸大宣传,发布普通食品广告却声称有疾病治疗功能 发布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者使用易使消费者将所推销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理想三七花甜睡片”时图文详情页有“绿色安眠药”、“草本配方安全助眠”等内容,宣传“百废清复合果蔬汁饮料”时图文详情页有“1.通便润肠,……2.解毒清体,……3.调脾养胃……有益菌双向调节肠道菌群,加快肠道蠕动,促进粪便排出,解除便秘”等内容,宣传“益妙保尔胶囊”时图文详情页有“改善血液循环健康心脑血管”、“调节人体免疫力防癌抗癌”等内容,上述三款食品属于普通食品,使用的上述宣传用语属于易使消费者将所推销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或者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宗罪:信口开河,发布无法验证的虚假广告

  发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理想鲜三七口服液”时图文详情页有“1支鲜三七口服液等于600斤枸杞、6斤海参、60克虫草、2100粒纳豆、2400粒辅酶Q10”等内容,宣传“益妙保尔胶囊”时图文详情页有“人体日常所需番茄红素量18㎎”,360个番茄=1粒胶囊(图示)等内容,无法提供相关依据,属于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三宗罪:广告使用数据、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没有表明出处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益妙保尔胶囊”时图文详情页有“番茄红素的抗氧化能力是胡萝卜素的3.2倍,是维生素E的100倍”等内容,宣传“理想三七花甜睡片”时图文详情页有“三七花清肝泻火、镇静安眠,有效缩短入睡时间,延长睡眠时间,减少觉醒次数”、“γ-氨基丁酸一种天然存在的非蛋白组成氨基酸,可以提高葡萄糖磷脂酶的活性,从而促进大脑的能量代谢,改善神经机能,从而改善睡眠。”等内容,当事人提供了证明上述数据、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出处的网页截图,但其在产品的图文详情宣传页面没有表明出处。 四宗罪: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广告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保健食品“理想鲜三七口服液”时图文详情页有“理想鲜三七口服液6大功效?净化血液,畅通血管?调节血糖,降低血脂?预防心脑血管疾病?保肝护肝?延缓衰老?调节月经,改善妇科病”等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五宗罪:同类对比,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的广告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理想微销”宣传“理想三七花甜睡片”时图文详情页有“三七花甜睡片VS普通睡眠产品”、“精选三七花天然助眠成分,高纯度,功效足VS人工合成褪黑素,效用发挥有限”、“无耐药性VS容易产生依赖性”、“自然入睡VS激素刺激”等对比内容,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是其公司员工自行设计上传,根据询问调查及当事人提供的支付证明单等证据,广告费用为每个产品的图文详情设计费1000元。另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期间在微信公众号上销售“理想鲜三七口服液”等食品,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准的许可事项中未包含网络经营,据此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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