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天下联盟商城”宣传“四个月回本,两年赚6.25倍”,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万!
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蒋某某、刘某某(已被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人在绵阳市科创园区注册成立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天下公司)。
该公司以“福天下联盟商城”网站为平台,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讲座、发放体验单、举办万**行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采取“消费=赚钱”“消费就是投资”“消费满500元最高收益100%”“四个月回本,两年赚6.25倍”等超高额返利来吸引广大群众进行投资消费。绵阳福天下公司有两种经营返利模式,一是向会员宣传静态投资收益模式,设置消费满500福分为会员返利资格条件,参与者消费500元或通过虚拟消费直接向商家缴纳16%的手续费(80元人民币),即可获得500福分,每500福分为一个福元赠送权,平台每天根据会员手中赠送权的个数和平台日交易总额来确定会员福元返利数额(福元可转换为等额人民币);二是动态福币收益模式,平台设置大区经理、区域经理、业务员、商家、会员等不同层级市场人员,实行团队计酬制度,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会员在平台投资,后按其发展下线人员团队所有订单金额0.2%-1.5%不等的比例给各级市场人员以福币返利的方式计酬,福币可转换为等额人民币。
2015年6月至2018年11月,福天下公司采取上述运营模式在没有其他实体经营的情况下,仅靠收取16%的平台管理费用于公司经营、计酬和市场人员的提成。平台注册会员达837556人,吸纳涉案资金达30多亿元。2017年8月福天下公司停止了积分兑换,给广大普通会员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2015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进入福天下公司,先后从事司机、教育部员工等岗位工作,后主要从事拓展福天下区域市场的工作。为壮大、发展陕西福天下传销组织经营模式,获得更多计酬返利,赵某某一方面积极宣传推广福天下公司盈利模式,推荐了王某某、王某甲、白某某、杨某某等88名业务员成为区域经理;另一方面协助王某乙、王某某等大区经理推广福天下业务、开发区域,并分得区域经理业绩提成中的千分之五利益,享受推荐区域业绩千分之二的提成。
经四川维尔信司法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赵某某实际领取平台提现金额为3243988.00元,获得王某某及王某甲团队平台提现收益3043380.85元,共计从福天下公司平台获利6287368.85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主动退赃,主动上缴个人违法所得3439600.00元。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加入福天下公司后,明知福天下网络平台允许会员进行虚假消费来获取返利,为获取更多提成收益,其积极发展区域经理,宣传、推广福天下公司的经营模式,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是福天下总公司的业务员,发展了陕西大区经理王某乙,对陕西省境内传销组织的发展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经鉴定非法获利认定为6287368.85元,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主动上缴违法所得34396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辩称,没有绵阳福天下就没有陕西福天下,自己的提成包含了河北、东北的业绩,如果单论陕西,只能追究在陕西的收入,不能包含在别的地方的收入;其是福天下公司的普通员工,角色是微不足道的,大区经理是公司指定,其仅是推荐作用。其没有宣传过做假单,没有做过假单,任何人做单跟其无关,对传销产生错误认识,自己也是受害者,一直积极配合侦查。自愿认罪认罚;构成自首,在立案之前其去过绵阳经侦大队,让等通知;积极退赃;犯罪性质并不恶劣;罪责应该减轻。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应判处缓刑。辩护人钮承雪辩称,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属于从犯,在本案中作用很小,被告人进入福天下公司签订了正规劳动合同,只是被公司的经营模式吸引,他介绍了王某乙、王某某进入平台,只是为了让他们卖建材;被告人不属于传销组织中的任何角色,被告人起推荐作用,并不是拉人头,王某乙等人就在传销组织里。被告人属于从犯,有自动投案的意愿,在开始侦查绵阳福天下公司时,主动询问,但是没有对他立案侦查,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主动上缴赃款300多万元。请求对被告人赵某某给予最轻的处罚。本案是全国性的犯罪,不能仅仅认定陕西境内,要在整个犯罪组织中认定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
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案件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指定管辖权批复。证实本案来源。
2、被告人照片及户籍信息、常住人口详细,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身份及抓获情况。
3、鉴定意见。证实经鉴定,赵某某实际领取的平台提现金额为3243988.00元,获得王某某及王某甲团队平台提现收益3043380.85元,共计获得平台收益为6287368.85元。“用户真实姓名”赵某某实际领取的业绩提成:实际领取的平台福币提现金额为3243988.00元;“用户真实姓名”登记为王某某及王某甲团队平台提现数据中,赵某某取得收益业绩提成:实际领取平台福币提现金额为2999076.71元。“用户真实姓名”登记为王某某及王某甲团队平台提现数据中,赵某某取得其他提现:实际领取平台其他提现金额为44304.14元。赵某某在福天下公司领取的其他收入363328.40元。综上,赵某某在福天下通过银行及易联共领取平台提现及其他收入6650697.25元。赵某某合计缴纳模式体验费40000.00元。
4、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依法搜查赵某某住宅,查获涉案相关证据材料。
5、福天下相关信息统计表资料,赵某某与福天下公司的用工合同、员工证、区域经理授权书、荣誉证书。证实赵某某实际上是88个县(区)域经理推荐人,推荐了区域经理王某乙、王某某、王某甲、赵某甲等人。赵某某于2015年6月20日与福天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应聘岗位为行政后勤部司机,获得福天下2016年度十大感动人物荣誉。
6、申请书、委托付款书,区域经理授权书,区域经理试合作协议、授权书、申请区域代理书,收据,区域经理任职公告,福天下公司文件,王某某与赵某某合作协议。证实福天下公司规定的区域经理的任职资格和待遇。2015年9月29日、30日赵某乙、王某甲委托赵某某与福天下公司签订新城区、碑林区区域经理,二人代理区域的业务报酬分给赵某某1/3。赵某某缴纳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体验费各10000元。王某乙、荣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委托福天下公司将各自所代理区域的业务报酬分给赵某某1/3。王某某与赵某某另约定王某某将代理的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桥西区、长宁区、裕华区四个区域的区域总业绩的0.5%分给赵某某。
7、交易明细,手机取证说明,手机取证内容,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赵某某账户尾数2976与王某甲、王某戊、李某甲等人的转账记录,2016年至2017年1月10日有多笔福币提现交易。赵某某账户尾数7055自2016年至2017年1月10日,有多笔福币提现记录,向福天下公司转账60000元。赵某某HUAWEIB199型号手机、OPPOR9splus手机电子记录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关情况。
8、证人刘某某(福天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某己(刘某某妻子,福天下公司股东、财务副总裁)、谢某某(福天下公司行政客服人员)、李某乙(福天下公司技术总监)、王某乙、王某甲、王某庚、白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成某某、李某丙、种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人)、赵某丙、毛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张某某、赵某丁、苗某某、郑某某、唐某某、强某某、杨某甲、王某辛、陈某某(运营人员、商家或会员)的证言。证实福天下公司运营模式,通过发展会员组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被发展人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9、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频光盘。证实内容与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10、扣押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上缴违法所得3439600元。上述证据真实、合法、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加入绵阳福天下公司,以消费满500元收益500元、最高6.25倍为噱头,宣传推广会员可进行虚拟消费,吸引不特定公众成为会员、商家,组成一定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不断发展人员,骗取他人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福天下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共同犯罪行为,赵某某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只是其中一部分,应当将赵某某的犯罪行为在整体犯罪行为中进行评价,根据福天下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业务构成和赵某某在犯罪组织中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是福天下总公司的业务员,在陕西省境内传销活动发展中起到了组织、领导的作用,是主犯,应予变更;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是从犯,并请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在福天下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构成坦白,自愿认罪,上缴部分违法所得,综合其犯罪情节,考虑福天下公司已决相关案件裁判结果,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减轻处罚。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适当调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ND-
文章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