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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因涉嫌广告违法行为被罚13万元

2021-08-09 14:33    来源:北青网健康󰄲0 󰋇 12071 次

  近日,信用中国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据穗云市监处字﹝2021﹞898号显示,2021年6月1日,根据举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9月通过微信平台开通公众号,2020年10月上述公众号更名为“祥康沅”。为推广其经营“祥康沅”项目的美容仪器及化妆品产品,当事人分别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10日发布《什么是量子美容?量子美容有何优势?》、《量子技术对人体的改善作用》、《科学解密:量子技术是怎样促进人体健康的?》等3篇推文,对其经营“祥康沅”项目的美容仪器及化妆品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其中,在推文《什么是量子美容?量子美容有何优势?》中含有“缓解风湿关节炎、改善肩周炎、改善静脉曲张、改善淋巴堵塞”等用语;在推文《量子技术对人体的改善作用》中含有“祥康沅-增强免疫力 缓解风湿关节炎、改善肩周炎、改善静脉曲张、改善淋巴堵塞 盆底肌治疗、缓解更年期综合症”等用语;在推文《科学解密:量子技术是怎样促进人体健康的?》中含有“祥康沅项目,从头到脚的问题,完美解决 头晕眼花、头疼、偏头痛、失眠、多梦、肩周炎、富贵包、坐骨神经痛、消化不良、乳腺增生、乳腺炎、月经不调、妇科炎症、前列腺炎、痔疮、便秘”等用语,上述内容均涉及疾病治疗。“祥康沅”产品实为当事人经营的一款属于小家电的美容仪器。

  上述违法行为有《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李X、唐XX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询问调查笔录》、《祥康沅公众号宣传情况汇报》、《祥康沅产品销售情况》、《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X20080356)等证据证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3日向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中的从轻级别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作为祥康沅项目的开发经营者,发布的广告也是对祥康沅美容仪器项目进行宣传,属于间接宣传公司产品的行为。当事人所发布的上述广告均由公司员工制作完成,利用微信公众号第三方平台从事广告宣传,不存在委托其他主体或个人的情况,因此当事人的广告费用认定为无法计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罚款13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广州汉方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28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李波担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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