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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人头赚“百万”?嵩明法院审理首例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10-29 08:28    来源: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0 󰋇 10403 次

  10月28日,嵩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付某、吴某、俞某某、刘某某、史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该案是嵩明法院审理的首例传销案,被告人家属到场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1月份开始,付某、吴某等人在嵩明县杨林经济开发区操作运营“1+1互济圆梦”平台,该平台实际为无实体、无产品,打着“滇中新区发展需要民间筹资”、“纯资本运作”等名义,采取拉人头入伙发展下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出局”时能获得百万的报酬为诱饵,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的传销组织。

  该传销组织设立“模式组”、“考试组”、“晋级组”、“纪律组”、“安保组”等职位分工管理,形成由“大家长”负责的领导模式。组织中“小家长”级别的人员负责管理自己名下的团队,采取家庭式管理,以租住的房屋作为传销场所,设立诸多小团体家庭以发展组织。

  本案中,付某是该传销组织的“大家长”,吴某是模式组主任,俞某某是考试组负责人,刘某某是考试组、晋级组成员,史某某是安保组主任、模式组成员。

  截止2021年1月,该传销组织在嵩明县杨林经济开发区已发展成多个家庭,参与人员众多。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付某、吴某、俞某某、刘某某、史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新型网络传销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无实体机构,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无风险为诱饵,打着“慈善救助”、“爱心互助”、“投资回报”等幌子在社会上大肆欺诈群众。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传销组织采取什么样的名目来“改头换面”,其“缴纳会员费、按层级返利”骗取钱财的违法本质不会改变,要认清传销危害,提高防范意识,避免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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