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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连锁经营业、阳光工程就是传销骗局 3名传销骨干在鄂州获刑

2021-11-24 15:19    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0 󰋇 8222 次

  11月24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则传销案件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郭某启、徐某萍、王某辉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并处罚金

▲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

  2017年下半年始,被告人郭某启、徐某萍、王某辉到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从事“自愿经营连锁业”传销活动。

  该组织采取“上线”发展“下线”的“五级三晋制”方式,设置三层以上层级及相关职务进行管理,以投资国家“1040阳光工程”建设,参加国家分红为由骗取参加者缴纳人民币3800元以获取加入资格,个人最多申购份额可达31份。

  参加者所交的申购费购买所谓的份额并无实物,以引诱参加者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并且以参加者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及自己申购或发展“下线”申购的份额作为晋升级别和提成计酬的依据,骗取财物。

  至2020年11月,三被告人逐步成为该传销组织“经理”、“老总”等级别,发展会员层级超过3层,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30人以上。其中,被告人郭某启任“大总管”负责传销组织中日常管理、组织开会、纪律处罚、对新成员授课等活动;被告人徐某萍、王某辉负责领取、发放自己及“下线”工资等。

  2020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郭某启、徐某萍、王某辉与朱某1、王某等人在金谷城北门发生争执,后王某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郭某启、徐某萍、王某辉等人带至岱庙派出所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启、徐某萍、王某辉组织、领导以经营活动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层级作为计酬、返利、奖励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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