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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江南区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 4名传销头目被判刑

2021-12-23 12:56󰄲0 󰋇 7301 次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成某玲、李某、成某祥、于某鑫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日前,经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成某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成义祥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于某鑫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院认为:成某玲、李某、成某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鑫接到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成某玲、李某、成某祥、于某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此文来源: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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