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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宁波市场监管领域12个典型案例——宁波某网络科技传销案

2022-01-20 09:09    来源:潇湘晨报󰄲0 󰋇 6662 次

  2021年,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系统先后组织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亮剑2021”、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教育培训机构、转供电、电动自行车、汽车零配件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共办结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10338件,其中大要案2412件,罚没款18323.23万元,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净化了营商环境。

  1月17日,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外发布了12个2021年度全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传销、串通拍卖、虚假注册登记、价格、产品质量、机动车检测等。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宁波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向他人采购“通络祛寒保健液”。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等共六人,每人以9900元认购20瓶“通络祛寒保健液”,同时搭建了最初的推广升级销售模式。

  该模式设定有经理、经销商、主管和试用期销售员四个级别,以上六人均为当事人的“核心合伙人”,“核心合伙人”将来在当事人电商平台上线后能参与平台业绩分红。之后由模式内人员或其他“合伙人”去发展9位消费创业投资人。每位消费创业投资人需以9900元认购20瓶“通络祛寒保健液”

  每成功推荐一位消费创业投资人的“合伙人”可得推荐费300元,同时该模式中的经理可得现金返利2500元、经销商可得现金返利1000元、主管可得现金返利300元、三位试用期销售员可各得现金返利1120元,余下2440元归当事人所有。

  该模式下,成功推荐的消费创业投资人人数达9人后,消费创业投资人成为试用期销售员,试用期销售员推荐的消费创业投资人人数大于等于3人时则升级为主管,原主管则升级为经销商,原经销商则升级为经理,原经理则退出该模式成为“核心合伙人”。

  若试用期销售员推荐的消费创业投资人人数不足3人,则该试用期销售员退出模式,成为当事人的“合伙人”,“合伙人”将来在当事人电商平台上线后根据贡献大小参与一定比例的分红。

  为快速聚集“合伙人”,当事人聘请讲师,以集中培训学习的名义,向消费创业投资人及潜在的消费创业投资人宣传讲解其即将上线的“无假货电商平台”,并许诺在电商平台上线后,当事人的“合伙人”即为该电商平台的VIP会员,同时根据其推荐的消费创业投资人人数的多少按比例参与电商平台总销售额的业绩分红。

  电商平台上线后,VIP会员能从其为电商平台介绍的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一级粉丝、二级粉丝等不同级别的成员处分得不同比例的业绩分红。其中,成为当事人的“核心合伙人”后得到的业绩分红相应会更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诱惑了一部分人,使其失去正确判断,自愿向当事人缴纳9900元投资款,成为“合伙人”,并积极去发展其他人加入当事人的推广升级销售模式。

  截至2021年5月11日被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获,当事人通过上述推广升级销售模式已发展“合伙人”280人,共收缴投资款计277.2万元,销售“通络祛寒保健液”共5600瓶,共支付货款计23.52万元,违法所得计253.68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组织、策划传销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3.68万元、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传销模式有别于以往的传销模式,当事人设置了推广升级“退休”制度,即“退休”就退出了传销模式的圈子,使传销模式的层级只有两个层级,模式内人数少于30人。同时,本案中当事人为增加传销模式的吸引力,骗取更多钱财,为求财心切的投资人画了一个大饼,宣称推广升级模式中分得的都是小钱,电商平台运行上线后赚取的才是大钱。

  本案中当事人采用的模式欺骗了不少群众,使他们误以为这不是传销。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传销不法分子,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并作出警示教育,对任何许诺高额回报的投资项目都应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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