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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涉及保健食品标志图案、比例......

2022-03-22 09:21    来源:道道网综合整理󰄲0 󰋇 17217 次

  进一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规范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3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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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21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发送至:bjspjg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保健食品标志管理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邮编: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保健食品标志管理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稿》提出了五个具体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保健食品标识的图案以及整体比例,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备案凭证持有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保健食品的注意事项等。

  一、依法使用保健食品标志图案

  《意见稿》的第一、第二条事项中指出,保健食品标志为依法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的专有标志,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

  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为蓝帽子标志,天蓝色,呈帽形,下有“保健食品”字样,业界俗称“蓝帽子”、“小蓝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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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稿》中表示,保健食品标志应当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图案,按照等比例标注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清晰易识别: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1厘米。

  二、明确保健食品标志的整体比例

  对于保健食品标志的整体比例,《意见稿》第三条明确其整体比例12:10(高:宽 6:5),帽形图案整体高度:7.1比例尺,宽度:10比例尺,中间球形直径:3.7比例尺,“保健食品”字样高度及宽度:2.4比例尺。印刷标准色CMYK色值:C100 M40 Y0 K15,屏幕标准色RGB色值:R0 G106 B176。字体为黑体。

  三、规定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备案凭证持有人的使用标准

  《意见稿》第四条、第五条分别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备案凭证持有人进行相关规定。

  对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第四条事项指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专区专柜等位置使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标志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非保健食品不得冒用、盗用保健食品标志。

  对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备案凭证持有人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五条事项表示应当保证上市保健食品按要求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保健食品标志监督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自12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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