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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上APP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7000万 难逃法网终获刑

2022-04-26 09:15󰄲0 󰋇 5109 次

  当朋友说有好的赚钱项目、稳赚不赔的,千万不要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很可能是传销!在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多样,并且不断翻新,在组织形式和获利模式上也愈发隐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传销活动也可能利用“互联网+”实施。近期,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珍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解放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据了解,张某珍2021年4月加入传销组织,在焦作市某写字楼办公,通过网上APP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张某珍通过其名下的网上店铺以抢玉石为名,要求参加者注册会员买卖玉石,以发展下线会员买卖玉石的业绩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他人发展下线会员参加买卖玉石、成立店铺获取奖励的营销模式,骗取财物。张某珍参加传销活动以来,发展下线9层、下线会员注册344个会员账号,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超过120人,涉及传销业绩金额共计70144500元,张某珍从中收取传销资金共计1879518元。张某珍当庭供述其非法所得为10000余元。

  另查明,2021年6月,有群众报案被诈骗,与被告人张某珍在一起,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双方带至刑事侦查大队,后移交至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在对张某珍讯问后,当时因证据不足,未对张某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经过调取固定证据后,再次通知张某珍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案件,当日立案侦查,经讯问,张某珍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某珍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应该对直接发展的1层下线18个人、涉及金额80多万元承担责任,且公诉机关对其量刑过重。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为本案层级、人数及金额的认定问题,被告人张某珍是否构成从犯的问题,被告人张某珍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

  法院判决

  解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珍以买卖玉石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奖励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发展下线9层、下线会员注册344个会员账号,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超过120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珍组织、领导一定区域内的传销活动,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重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情节,依照《刑法》等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张某珍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并没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玉石263块、笔记本2本、手机1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法官寄语

  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的特点,不但危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近年各类新型传销模式急剧增多,传销犯罪分子从传统模式转变为通过电商、线上APP进行多层分销,在组织形式和获利模式上愈发隐蔽。本案犯罪手段是新型网络传销犯罪的典型方式,被告人通过线上APP高额返利为诱饵发展会员,并层层发展下线抽取提成。实质就是上线瓜分下线投入资金的圈钱游戏。法院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传销犯罪,准确严厉打击罪犯的同时,也警醒广大群众,理智慎重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迷信“快速致富”,以免上当受骗。发现有传销组织或活动的,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图片来源于网络

  [此文来源: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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