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网 󰊯 新闻资讯 󰊯 行业资讯 󰊯 正文

权威发布!国家药监局最新解答关于化妆品标签标识等问题

2022-07-25 06:37    来源:清扬君󰄲0 󰋇 5828 次

  近日,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整理了行业比较关注的化妆品标签标识等相关问题,同时,药监局依据现行化妆品法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对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逐一解答。

  一、在我国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且中文标签标注使用的文字必须为汉字,其他文字或者符号需要另加解释说明

  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最小

  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化妆品标签是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的主要途径,是消费者选购产品的关键因素。

  因此,《解答》指出,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网址、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除外。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同一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除注册商标之外,中文标签同一可视面上其他文字字体的字号应当小于或者等于相应的规范汉字字体的字号。在外文原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的,其中文标签的标注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化妆品标签需要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

  《条例》中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担化妆品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主体责任,同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个企业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持续稳定。

  根据《条例》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是自然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受托生产企业都是法规明确规定的生产责任主体。除此以外,其他与产品生产者相关的概念、用语、表述,包括“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均不得标注在化妆品标签上。

  三、化妆品原料中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不标注。

  随着消费意识的转变,化妆品成分功效成为消费者关注热点,现如今,以化妆品成分为卖点的品牌比比皆是。

  因此,《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原料标准中文名称,以“成分”作为引导语引出,并按照各成分在产品配方中含量的降序列出。

编辑搜图

  但是,《解读》指出,如果是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虽然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以该原料复配的形式进行产品配方填报,但不属于化妆品的成分,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

  简而言之,就是假若是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极其微量的抗氧化剂、防腐剂、稳定剂等成分可以标注,也可以不标注。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要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

  我国在化妆品行业鼓励推行“一品一标”,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或进行产品备案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相关资料。为方便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备案和产品标签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将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设置成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相一致。

  2021年5月,为加强化妆品标签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并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过渡期。

  《办法》实施以来,因为化妆品标签标识违规而被罚的企业不在少数,比如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化妆品标签标识不合格等都是常见的违规重灾区,因此,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及时解决了化妆品标签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表明,相关部门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视,也意味着监管的再加码。

已有[0]条评论,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