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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利益触犯法律红线,定远一男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获刑并处罚金!

2022-09-16 08:25    来源:定远县人民法院󰄲0 󰋇 4386 次

  2016年底至2018年初,孙某某(已判决)等人为收取管理费,虚构“罗斯柴尔德物联网(中国)运作中心”与政府合作物联网项目,以高额收益为诱饵开展对外宣传,发展会员,骗取他人钱财。该传销组织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五个大区,每个大区设置大区经理一名,并下设区域经理十名,由区域经理负责发展下线会员。该传销组织按照每名会员770元的标准收取注册费,并宣称发展28名会员即可以成为“出局会员”,成为出局会员后,可在2018年3月14日可以获得巨额提现。每位会员交纳的770元注册费,由大区经理、区域经理等相关人员从中提取共计350元后,下剩的420元由区域经理微信转账至孙某某控制的若干微信账户内。

  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结识该传销组织的华南大区经理刘某某后即加入该传销组织,并注册成为华南大区的区域经理,积极发展会员,以口头、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发展下线会员。自2017年2月至案发,王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会员达4000余人,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孙某某的传销资金累计达27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担任传销组织的区域经理,直接并且鼓动下线成员为该组织发展会员,按照发展会员的数量从中提取会员的管理费,在传销组织中处于组织、领导地位,该传销组织已达到层级三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传销活动人员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发后,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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