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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名传销人员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2012-09-01 08:47󰄲1 󰋇 13932 次
    热直销网打传前线,8月30日上午,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案件,14名被告人被分别依法判处1年半至6个月有期徒刑。


  2012年3月4日,被告人刘卫星以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小刘骗至株洲市荷塘区一小区旁私房4楼的传销组织“家”中,该“家”家长被告人王秀萍安排刘卫星、陈伟对小刘进行控制,刘卫星将小刘的行李、手机藏匿后,要求其必须参加传销组织,并和陈伟一起每天带被害人到其他“家”听课学习,外出监视等限制其人身自由。3月23日,被告人王秀萍又安排被告人刘卫星、陈伟将被害人小刘转至被告人薛亚连负责的位于荷塘区太阳村私房1楼的另一个“家”中。被告人薛亚连继续安排刘卫星、陈伟对小刘进行控制和限制其人身自由,共非法限制小刘人身自由达880余小时。


  小刘只是众多被害人中的其中一员,2011年以来,被告人薛亚连、王秀萍、刘咏等人在株洲市荷塘区以天津天狮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太阳村、桐梓坪村等城郊农村租用民房,各自组成该传销组织的“家”,分别担任“家长”,负责该家的一切事务。每个“家“集中十余人学习,并按照传销的做法,先诱骗拟发展对象到株洲,而后限制其人身自由,阻断其与外界联系,威胁被发展对象不得逃跑,要求其必须加入传销组织,并派人监守被发展对象学习传销课程和外出等活动,晚上则采取反锁防盗门和陪睡等方式控制被发展对象的人身自由,直到发展对象加入传销组织为止。


  荷塘区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秀萍、薛亚连、刘咏、刘卫星等人为达到让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采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秀萍、薛亚连、刘咏、刘卫星等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陈伟等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14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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