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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人获刑6年!

2023-03-10 09:02    来源:峰峰矿区人民法院󰄲0 󰋇 5183 次

  2018年2月,被告人齐某开始在邯郸地区宣传推广“洁源宝”(又称动力醇),成立某公司并担任法人,以销售可以代替汽油的“动力醇”水的名义,以“2980元入股,发展下线达到一定人数能够领取高额推广费”为诱饵进行传销活动。

  经齐某允许,蔡某(已判决)在邯郸市某地成立某公司之分公司,蔡某为该分公司负责人,并发展下线杨某(已判决)、郭某(已判决)为骨干成员,杨某又发展了罗某等人成立“某公司报单中心”,以邀请齐、杨、郭等人到中心讲课和口传口宣传的形式进行传销活动。

  同时,某公司还在邯郸市多个县区进行了传销活动。因某公司运营的电脑系统已经打不开,依据齐某让各会员手写的推荐人名单,结合银行交易记录,确认被告人齐某发展的传销参与人达1889人,层级已到三级以上,收取传销参与人股金542.64万元,发放给杨某、郭某等人会员推广费350万元,剩余192.64万元违法所得用于齐某和某公司日常开销。

  2020年5月,被告人齐某被公安部门抓获。

  裁判结果

  被告人齐某组织、领导他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被告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92.6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主审法官

  刑事审判庭 王林

  增强警惕性,勿入传销陷阱!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其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通俗来说,通过诱惑,拉人入会,收取入会费,为主要盈利途径的行为,即为传销。

  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是欺诈!这个骗局里,我们首先看到的是组织者作出的“高回报”投资的承诺,通过利益的诱惑,让人们失去了理性思考的能力。传销组织是无法正常盈利的,要维持这个骗局的存续,则必须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该组织中,用后来者投入的钱弥补前期加入者的投入及利润回报,确实,可能会有极少数的前期投资者或者上层投资者是可以得到回报的,但是,这个骗局如果得不到遏制,则会导致“雪球越滚越大”,受害者也就越来越多。表面的繁荣却是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一旦后续投入者减少,则该组织瞬间崩塌,组织者无法兑现诺言卷铺盖走人,后来的大量投资者投入的钱就打了水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发现识别传销组织,主要看三点:

  第一点

  看加入该组织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

  第二点

  看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

  第三点

  看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计算报酬。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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