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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返利致富是假 传销犯罪为真!

2024-01-02 08:42󰄲0 󰋇 23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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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普法:返利致富是假 传销犯罪为真! 2023-12-29 21:18

  发布于:北京市

如果您是老张或老王

  会为此心动吗???

  近期,宝坻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上述三人因涉嫌传销犯罪,均被判处刑罚!宝小法希望通过解析此案,能够帮您认清传销的违法本质,提高抵制传销意识,谨防各类传销陷阱!

  基本案情

  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经营某公司期间,该公司以投资养老项目、养老产品为由,采用缴纳会费、承诺发展会员返利等手段,通过发展的下线会员数量及投资数额作为返利依据,利用“拉人头、层层返利、团队计酬”等方式,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被告人小张经过他人介绍注册成为该公司会员后,为了谋取利益,便发展被告人老张、老王等人成为其下线会员。三人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发展会员,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注册成为该公司会员。

  至案发时,经过专业审计,小张发展下级会员30余层,涉及人数3000余人;老张、老王发展下级会员20余层,涉及人数500余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老张、老王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三人均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小张、老王具有自首情节;老张具有坦白情节;老张、老王具有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对三人减轻处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宝小法提示

  “传销”一词,许多群众对其既熟悉又陌生,大多人只是清楚传销的严重危害,但对传销的行为模式一无所知。那么。究竟什么是传销呢?

  宝小法:依据《禁止传销条例》,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因此,本案三名被告人以提供养老产品、养老服务为名,要求亲朋好友缴纳会费后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亲朋好友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行为就是典型的传销行为,不仅骗取他人财物,造成众多参加者血本无归,更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尽管国家相关部门不断采取严厉措施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仍有大量群众上当受骗。生活中如何才能识别传销呢?为谋取非法利益,传销存在几个惯用手法:

  01:提前缴纳入门费。

  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

  02:持续不断拉人头。

  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继而形成上下线关系。

  03:团队计酬方式。

  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同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传销组织者、领导者通过编造致富谎言,助长了许多普通人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错误心态,持续洗脑让不少参与者萌生金钱幻想,甚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结局往往是倾家荡产、血本无归,还有可能将身边人都拉入泥潭之中,导致众叛亲离、家破人亡。作为普通群众,我们需要打消投机想法、克服贪婪懒惰,依靠才智与勤奋一步一个脚印找到一条适合自己、平稳增长的致富发展路径,才能真正享受成功、圆满、幸福的人生。

  这个时代的脚步匆匆,希望你能够始终脚踏实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文来源:宝坻区人民法院,版权说明:以上文字及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和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平台赞同其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请及时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迅速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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