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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发推广“虚拟币”提供技术支持 帮助犯罪终获刑

2024-02-27 08:14    来源:旌德县人民法院󰄲0 󰋇 1659 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日,旌德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卿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直接责任人员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2年初,许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准备开发“莫比乌斯”项目,即推广“虚拟币”、卡牌等,遂联系到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卿某,并告知其相关需求。卿某随即安排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李某具体对接开发需求,之后李某安排公司技术员根据要求具体负责虚拟币的程序代码编写、网站测试等,先后生成智能合约地址四个,将完成的程序及智能合约地址交由许某等人上线运营,用于从事虚拟币网络传销活动。许某共支付卿某开发费用约38万元。案发后,卿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李某被民警抓获归案,两人均如实陈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在2021年9月我国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虚拟币程序开发、生成智能合约地址等技术支持,被告人卿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作为公司直接责任人员,两人直接决定并实施了该公司的犯罪行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卿某、李某的行为均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所犯的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遂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信息网络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活动高发,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将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入罪,有利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财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升安全意识,拒绝做网络犯罪的“帮凶”,特别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要贪图小利,不要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账户,做知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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