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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中的“牟取非法利益”包括哪些

2025-06-12 10:11    来源:刘慎锐    作者:刘慎锐󰄲0 󰋇 10897 次

  有朋友留言问:“那这个牟取非法利益应该如何理解呢,有没有内涵和外延呢?”

  这个问题非常好,其实执法机关在查处传销案件的过程中,除了要证明组织者或者经营者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这三个形式要件以外,更重要的是,要证明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牟取非法利益”。没有证明当事人牟取的是非法利益,很难定性为传销。

  传销是一种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发展人员形成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违法行为。在中国,传销活动被明令禁止,其非法利益的表现形式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传销中谋取非法利益的常见表现

  1. “入门费”或者购买“大礼包”之类

  传销组织及其骨干成员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如会员费、加盟费、投资款等,俗称入门费)以获得加入资格。特别要注意“获得加入资格”,也就是说,当你交了一定金额的入门费或者以购买产品为名,购买了一定金额的产品以后,你才可以发展他人加入,这就是获得了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

  获得加入资格为什么重要呢?因为你交了入门费就取得发展他人的资格,你就可以在这个游戏中去分得他人所交纳入门费或者所谓的业绩提成的基础。

  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单纯的收取入门费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注意,我这里说的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所以单纯的收取入门费本身就构成欺诈,其收入就是非法收入,也就是谋取非法利益。

  为什么这么说呢?收取他人的费用,就必须提供相应的服务。比如收电费,你得提供供电服务,收水费,你得提供供水服务,收培训费,你得提供相应的货真价实的培训服务。

  如果巧立名目收费,没有提供对应的服务或者商品,自然就构成欺诈行为。如某传销组织以“购买善种子”为名收取入门费,但种子是虚拟的。收取别人的钱而没有交付实际的货物,本质上就是骗取钱财,牟取非法利益。

  这里面有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说明,就是在收取培训费等名目的费用中,如果收费的价格远远高于成本,其中暗含着拉人头返还的费用,本身也构成欺诈。也就是说收取高额费用,再返还给介绍人本身就是违法的。

  举个例子吧,某组织以培训费的名义收取5000元每人的培训费用,然后组织所谓的拓展培训,同时告诉参加培训的人,你每推荐一个人,我就给你1500元的辛苦费。这1500元从哪里来呢?自然不是从传销组织那里来,而是从你推荐的那位所缴纳的5000元培训费中来,这就是用后面加入的人的钱返还前面加入的人的费用。

  有人会说,这返还的钱明明是从公司里来的,怎么会是从推荐的人那里来呢?那你试试,你如果不推荐一个人,你看那个公司给你返不返还1500元?

  所以“钱从哪里来”是区别非法收入和合法收入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

  没有提供实际服务的收费行为是违反价格法的。

  2. 价格欺诈。

  单纯的收取入门费违法,那么卖产品怎么样呢?

  有的组织要求加入的人员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从而取得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这类产品往往是价格不透明的或者价格虚高的产品,比如补钙的、含硒的、含各种微量元素的产品,普通人是弄不清楚价格的。价格往往高出成本价的若干倍。引人误解的价格欺诈行为所谋取的利益,违反了价格法律法规,牟取的是非法利益。

  一些平台在所谓的电子商城里面销售的那些商品,绝大多数价格虚高,不少商品高出实际价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本质上属于割韭菜。如果说他没有收取入门费,但是他以购买一定数量和金额的产品为名,变相的吸收了资金,特别是以购买产品为名,让消费者付出了数倍甚至几十倍的高价,那自然也是非法利益。产品也好,项目也罢,只是个噱头。

  3. 虚假宣传。

  常见的有,夸大收益前景(如“稳赚不赔”“快速致富”),虚构公司背景或商品功效。 如宣称投资某虚拟货币可获高额回报,实际为资金盘骗局。这几天看到一个哭笑不得的案例:

  “一个60多岁的阿姨给我介绍一个项目,投资5万一年半之后就可以变成1.5亿。当时我还劝这个阿姨,我说阿姨这个世界上没有一夜暴富的事情。但是你知道这个阿姨怎么回答我吗?当我听完她的回答,我瞬间就被怼得哑口无言,她是这样回答的,她说你错了,这个不叫一夜暴富,这个需要一年半啊,啊?我那一刻我终于明白,我对一夜暴富的理解是有问题的。投资5万,一个普通人轻轻松松的一年半以后变成1.5亿,这个不叫一夜暴富啊?我那个时候我才知道,原来我对一夜暴富的理解是有问题的。我也不再跟她聊了。”

  这种“算大账”的虚假宣传是传销里面最容易出现的虚假宣传, 很多人就是被这个光辉的前景收进去的。就是把一个所谓的几何倍增理论演变成一个一夜暴富理论,他完全不考虑不提示实际运行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其他因素。

  算起来天衣无缝做起来难于登天。

  什么1040工程以及前面这种投资5万一年半赚1.5个亿的这种算账方法,都是不考虑实际情况的算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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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对行业前景的虚假宣传,对所谓的公司钱途的虚假宣传,对团队骨干成员经历、资历、学历、经营能力、财富背景、家庭背景、荣誉称号等等等等的虚假宣传,以及对产品功能的虚假宣传,对上市前景的虚假宣传,不一而足。这些都是传销里面最大量的,最常见的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所以靠虚假宣传而形成的利益自然也是牟取非法利益。

  4. 操纵资金盘或虚拟项目。

  有的以虚拟商品(如消费积分、数字货币)为幌子,通过自己搭建平台,在后台操控价格涨跌或限制提现、延时提现、设置门槛提现或者兑付商品等牟取非法利益。

  不少涉嫌传销的平台人为制造“升值”假象,诱骗参与者追加投资后,以系统升级,监管介入等名义延期兑付直至停止兑付,或者直接卷款跑路。

  比较典型的是购买商品全额返还。他们宣称购买商家的产品可以等额返还所消费的金额,而返还的标准,返还的时间,返还的积分,积分的兑现,都由操盘者决定,数千亿的资金没有进入监管账户,都由操盘者自己控制,本质上是拿后进入的钱付前面人的本息。这种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自然是谋取非法利益。

  当然还有很多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恕不一一列举。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留言提示。

  二,结语

  总而言之,只要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实施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所取得和转移的任何收入,都属于牟取非法利益。无论是价格欺诈,虚假宣传,虚假广告,非法占有,隐匿转移资金,还是违反会计法,税法,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等,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而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各种利益就是牟取非法利益。

  定性传销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既要认定形式要件,更要认定实质要件。实践中,曾经发现少数地方的有关部门将合法的商业利益不予考虑,仅仅从拉人头发展下线,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形式要件去定性传销,这是值得商榷的。说得重一点,这可能是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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