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张铁生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馆市监处〔2025〕13043325000017号
当事人:张铁生
公民身份号码:13040*******1858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大街**号
联系电话:158****5266
2025年3月24日,我局接到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检察意见书》(馆检刑行意〔2025〕1号)。该意见书的内容为““山东米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吕香荣。注册地址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观音阁街道盛泰广场G座写字楼17楼1706室。该公司以注册会员购买礼包为入门费,以推荐关系形成上下级关系,以其推荐、激活会员的数量及购买礼包的金额为返利依据。会员发展下线越多,其获得的返利也就越多,是典型的金字塔推荐返利结构。该公司要求参加者注册会员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的模式,扰乱了经济秩序。被不起诉人张铁生于2022年5月参与到该公司的传销活动,积极向身边的朋友宣传,以投资返利引诱下线继续发展下线,截至案发,张铁生处于该传销组织11层,下线层级7层,团队总人数 59 人”。经认定,当事人介绍他人参加传销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调查,期间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2025年5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张铁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3年5月6日被馆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5月6日馆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馆陶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张铁生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30日以馆检刑不诉〔2024〕100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其宣告不起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张铁生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馆陶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刑事侦查卷宗一份,证明当事人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证据三:《询问笔录》、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馆检刑不诉〔2024〕100号)、《检察意见书》(馆检刑行意〔2025〕1号),证明当事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依法调取,并经查证属实。
2025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冀市监邯罚告〔2025〕130433250000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或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构成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且系举报人以及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检察意见书》(馆检刑行意〔2025〕1号)的检察意见,“张铁生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在配合你单位查处违法行为时有重大帮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你单位作为法定行政管理机关,现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建议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张铁生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并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包容审慎机制,经重大案件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加入传销平台并发展下线人员、介绍他人参加该组织的行为,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传销的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馆陶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馆陶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馆罚证字第03190005号。
馆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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