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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传销行为的重要变化

2025-12-24 08:48    来源:法律丛林漫步微信公众号󰄲0 󰋇 1233 次

  传销行为是违法的,直销行为是合法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6年1月1日实施,修订前,传销行为只有构成刑事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才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不存在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形。但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了对传销行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条款。市场监管部门作为传销行为的查处部门,从2026年开始对于传销行为,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均应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据情作出相应处理,违反刑法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文根据《禁止传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等相关规定,对传销行为的概念涵义以及构成认定等予以全面分析归纳,供参考。

  一、传销的基本概念涵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并依法获得奖励。另外,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荐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但不得超过销售产品收入的30%)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

  二、传销行为的种类

  (一)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谋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的。

  三、传销行为的认定

  (一)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二)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2)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3)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和人数;(4)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员数、层级数等事实。另外,“以上”“以内”包括本数;“层级”“级”是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

  (三)传销行为“团队计酬”的规定。(1)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2)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处罚。

  (四)传销行为“骗取财物”的认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传销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四、传销行为的处罚规定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的传销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别依据《禁止传销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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